引言
"三年前治愈的原位癌,如今复发竟被保险公司认定为'既往症'拒赔?"这个困扰无数癌症患者的保险理赔难题,直指保险合同中"既往症"条款的滥用乱象。当医学上的"临床治愈"遭遇保险条款的"终身既往症",法律该如何守护投保人的正当权益?
一、案情回顾
几年前,李女士购买了一份重疾险,合同顺利生效。去年,李女士被查出患有原位癌,好在发现及时,经过手术治疗后逐渐康复。然而,今年复查时,不幸的消息传来,原位癌复发了。李女士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保险公司却以原位癌属于 “既往症” 为由拒绝赔付,这让李女士陷入了困境。她认为自己当初投保时身体健康,首次确诊原位癌后也积极治疗,如今复发却得不到赔付,实在难以接受。
二、关于原位癌的医学解读
原位癌,从医学角度来看,是上皮恶性肿瘤局限在皮肤或黏膜内,尚未通过皮肤或黏膜下面的基底膜侵犯到周围组织。它是癌症的最早期阶段,通常不会发生转移,治疗相对简单,预后效果也较好。在李女士的案件中,首次确诊的原位癌经过治疗得到了控制。但癌症复发的原因较为复杂,可能与手术未完全清除癌细胞、患者自身免疫力下降等多种因素有关。此次原位癌复发,从疾病本身特性来说,虽源于之前的原位癌,但复发后的病情发展和治疗需求与首次发病时可能存在差异,不能简单地将其归为投保前已存在的 “既往症” 而拒赔。
三、何帆律师解读
在保险纠纷中,对于 “既往症” 的认定至关重要。保险公司通常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对于投保前被保险人已知或应当知道的疾病,即既往症,不承担赔付责任。然而,在实践中,对 “既往症” 的界定不能一概而论。以李女士的案件为例,虽然原位癌首次发病在投保之后,但保险公司却将复发的原位癌认定为既往症。从法律层面来看,关键在于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对 “既往症” 条款,尤其是涉及到像原位癌复发这类特殊情况,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只是在合同中简单罗列条款,而未以合理方式提示李女士注意该条款,且未对条款内容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那么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过往类似判例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一方面,会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告知义务;另一方面,也会考量疾病本身的特性以及与投保前状况的关联性。就李女士的原位癌复发情况,它并非投保前就存在的疾病,首次发病在投保后,复发也并非必然与投保前身体状况有关。因此,仅以 “既往症” 拒赔可能不合理。不过,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之处,看似相似的案件,可能因为一个小细节,比如投保人告知的时间节点、保险公司询问的具体内容等,导致判决结果截然不同。
四、类似案例对比
曾有另一起案例,张先生同样投保了重疾险,之后被查出原位癌复发。保险公司以 “既往症” 为由拒赔,最终法院却支持了保险公司。这是因为在张先生投保时,保险公司曾就过往疾病史进行详细询问,张先生隐瞒了曾经有过类似原位癌前期症状的情况,且在病历中也有相关体现。法院认为张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基于此拒赔有理。对比李女士的案件,虽然都是原位癌复发,但张先生隐瞒病史在先,而李女士在投保时不存在隐瞒情况,这一关键细节导致了两个看似相似案件结果大相径庭,再次提醒大家,在保险理赔中,每个案件的细节都至关重要,会直接影响最终的赔付结果。
五、结语:遇到重疾险拒赔?专业力量助您把握维权关键
李女士的案件提醒我们,当遭遇 “既往症” 相关的重疾险拒赔时,切勿因保险公司的强势态度而放弃维权,也不能仅凭自身理解贸然处理。每个案件的证据材料、条款约定、医疗记录都存在独特性,哪怕是病历中一句不起眼的描述,都可能成为扭转局面的关键 —— 这也是为何很多当事人在自行协商无果后,会寻求专业保险理赔律师的帮助。
作为同时具备医学背景与保险法律实务经验的律师,何帆律师既能精准解读病历中的医学术语,厘清疾病发展与赔付条件的关联性;也深知保险公司在拒赔时的常用策略与条款漏洞 —— 曾担任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的经历,让何帆律师对其内部理赔审核逻辑了如指掌。加之多年法官生涯积累的裁判思维,能更精准地预判案件走向,制定针对性的诉讼策略。
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重疾险拒赔问题,欢迎联系何帆律师团队 —— 我们会从医学、法律、实务三个维度全面分析案件,帮您抓住维权的关键细节,让您在法律维权路上少走弯路。但请记住,个案差异决定了没有 “通用解决方案”,及时咨询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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