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串标的法律条文与认定标准

法律红线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认定标准的两个层次

● “视为”串通(推定违法):法律直接规定某些客观行为即视为串通。例如:不同投标人的文件由同一单位/个人编制、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等。

● “认定”串通(需证据链):需要证据证明存在主观合谋。例如: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约定中标人、招标人泄露标底等。

第二部分:常见的串标情况(“显性串标”)

● 报价异常: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如等差数列)、多家投标人报价异常接近。

● 技术雷同:不同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相同)编制或上传;文件元数据雷同。

● 商务关联:投标保证金来自同一账户;不同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是同一人。

● 行为异常: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IP地址下载/上传文件。

第三部分:不容易判定、容易出现争议的情况(“隐性串标”)

真正的难点在于那些表面上合规,但实质上存在默契或难以取证的合谋

争议点一:关联公司的一致行动——“一家报高价,一家报低价”

母子公司、兄弟公司同时投标,报价策略高度协同。争议点在于:这是基于集团内部的统一指令(串标),还是基于共同的市场判断(合规)?

争议点二:报价规律的“统计巧合”

报价看似有规律(如阶梯状),但投标人辩称是基于相同的成本核算模型或市场行情判断。争议点在于:这是人为设计的围标,还是真实的市场反映?

争议点三:文件雷同的“合理来源”抗辩

技术方案高度雷同,但投标人辩称是引用了同一公开网站、同一制造商的说明书。争议点在于:如何界定“引用”与“抄袭”?

争议点四:陪标的“自愿性”争议

多家公司参与投标,但只有一个是真心想中。争议点在于:如何证明这些“陪标者”是受人指使,而不是真的只是来碰碰运气?

第四部分:真实判例佐证与判定原则

为了厘清上述争议,我们通过四个真实判例来解析司法实践中的判定原则关键点

判例一:关联公司协同报价——“围点打圆”与“陪标”

案情背景:某化工公司设备及维保招标串通案(山东桓台案)某大型化工集团招标,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际控制了20余家公司参与投标。这些公司表现出了高度的“默契”:有的公司报价极高(明显不具备中标可能),有的公司报价适中,有的公司报价精准切中“中标价”。最终,王某某指定的公司中标。

争议焦点与调查突破

● 辩解:各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策略独立报价,这是正常的市场行为。

● 关键证据:

a. 人员重合:这20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实际上都是王某某的亲友,受同一人指挥。

b. 利益输送:中标后,王某某将项目分包给那些未中标的“关联公司”实施,利润在集团内部进行了二次分配。

●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构成串通投标罪。理由是:虽然形式上是多家公司投标,但实质上是 “同一利益主体” 在操控。

判定原则:穿透原则不看表面的法人独立性,而看实质的控制权利益一致性。如果多家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且在投标中呈现出“非竞争性”(如一家独大,其余陪跑),则极可能被认定为串通。

判例二:报价规律的“统计巧合”——“英雄所见略同”?

案情背景:某建设工程项目“阶梯式”围标案(福建南靖案)在南靖县某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被告人周某某、林某某等人组织了十余家公司参与围标。为了不引起怀疑,他们避开重复K值,采用“阶梯式布点报价”。即:一家报6%,一家报7%,一家报8%……均匀覆盖所有可能的中标区间。

争议焦点与调查突破

● 辩解:这是建筑市场的常态,各家建筑商根据自己的资金成本计算出的下浮率自然会分布在不同区间,这是 “统计学上的均匀分布”

● 关键证据:

a. 文件一致性:虽然最终报价不同,但这些公司的投标文件(技术标、商务标)在非报价部分存在大量雷同。

b. 硬件信息:调查发现,这些不同公司的投标文件,其电子文档的创建者、最后保存者均为同一人。

●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构成串通投标罪。理由是:“阶梯式报价”是为了规避大数据监测而设计的反侦查手段

判定原则: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如果报价规律性分布,且投标人无法解释为何会“恰好”填补所有空隙,同时伴随有文件编制上的关联(如同一造价师、同一电脑编制),则所谓的“巧合”不成立。

判例三:文件雷同的“合理来源”抗辩——“引用同一网站”

案情背景:某县2024年衔接资金项目验收及结算审核项目T公司和G公司的投标文件被系统检测出2149处雷同,重复率接近50%。

争议焦点与调查突破

● 辩解:技术部分是从同一个公开网站下载的,并提供了下载截图和网址。

● 关键证据:监管部门核实了该网址的真实性。

● 判决结果:不认定串标。理由是该解释具有合理性,符合“引用同一来源”的客观情况。

判定原则:疑点利益归于投标人对于文件雷同,如果投标人能提供真实、合理且可验证的来源解释(如通用资料、公开网页),则不能仅凭重复率高就认定为串标。

判例四:解释不成立,且存在“非正常一致”——“连错别字都一样”

案情背景:M单位设备采购项目A公司和B公司的投标文件在售后服务承诺部分出现整段内容、标点符号、分行分段的非正常一致

争议焦点与调查突破

● 辩解:同样是参考了网上内容。

● 关键证据:监管部门委托专家进行论证和司法鉴定,发现其提供的“网页证明”实际发布时间是在项目开标之后,属于伪造证据。

● 判决结果:认定串标

判定原则: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如果投标人的解释被证明是虚假的(如伪造网页时间),且存在 “非正常一致” (如相同的错别字、特殊的排版习惯、硬件信息一致),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为串通投标。

第五部分:总结与判定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和判例,我们可以得出关于“串标异常一致”认定的最终结论:

1. 硬性指标(客观证据):对于电子文件硬件信息一致(MAC地址、硬盘序列号)、投标保证金来源一致报价呈明显规律性差异等情况,法律采取 “视为” 原则,即一旦发现即推定串标。这类证据客观、难以辩驳,是认定的“铁证”。

2. 软性指标(主观合谋):对于文件内容雷同、报价策略协同等,认定的关键在于 “异常程度”“解释的合理性”

○ 边界在于“非正常”:正常的市场竞争允许引用通用资料,但不允许出现相同的低级错误相同的个性化排版无法解释的规律性

○ 举证责任倒置:当出现异常一致时,投标人有义务提供合理解释。如果解释无法自圆其说或被证明是虚假的(如案例二),那么串标的认定就成立了。

一句话总结:认定串标,客观技术证据(硬件、资金)是铁证,而内容与报价的“异常一致”则是试金石——凡是违背常理、无法给出合理解释的“一致”,都将被视为串通的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