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业主对房屋不满意时,能否在社交平台自由表达?网络言论的边界又在哪里?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例为此提供了法律参照。
李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的商业用房后,因对房屋设计、小区布局等方面存在不满,在抖音平台发布了涉及该楼盘设计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风水不好等负面言论,对楼盘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影响。经社区、派出所调解未果,该公司以社会声誉受损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删除视频并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指出,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作出评价是其合法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基于事实、保持在合理限度内。李某所发设计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风水不好等内容,属于缺乏客观依据的主观负面评价,公开传播此类言论已对原告公司的社会声誉造成损害,超越了正当批评的范围。
同时,承办法官意识到,本案不仅涉及个体纠纷,更关涉消费者评价权与企业名誉权的法律界定,对营商环境具有示范意义。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李某同意删除相关不实言论,并以适当方式消除影响,同时承诺不再发布针对该企业的贬损性内容。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对其名誉所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企业商誉是其长期经营积累的核心资产,受法律严格保护;消费者行使监督权时,陈述的问题应基本真实,评论内容不应包含恶意侮辱、诽谤或毫无依据的定性指责。本案中,李某关于“风水不好”等言论已脱离客观评价范畴,构成对房企名誉的侵害。
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遇到纠纷时,应首先通过协商、投诉、调解等正当渠道寻求解决。动辄诉诸网络发布情绪化、片面化的言论,甚至编造不实信息,不仅不利于问题化解,也可能面临法律风险,损害社会信任与网络生态。
来源丨驻七里坪街道诉讼服务团队
作者丨唐 苗
美编丨喻靖尧
初审丨张 森
复审丨黄新华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