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8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律师许峰代理的江苏吴中(600200)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一次立案。

许峰律师代理的江苏吴中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向法院提交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律师团队同步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5年11月25日晚,江苏吴中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江苏吴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江苏吴中子公司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等通过与浙江优诺德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上述行为导致江苏吴中在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分别虚增营业收入49,526.32万元、46,850.82万元、43,074.52万元、37,666.4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6.46%、26.39%、21.26%、16.82%;分别虚增营业成本48,068.05万元、44,823.70万元、41,082.09万元、35,544.4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37.08%、35.47%、28.40%、20.95%;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458.27万元、2,027.12万元、1,992.42万元、2,121.9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9%、51.65%、26.42%、29.81%。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规定,在2019年4月20日到2025年2月27日之间买入江苏吴中股票,并且在2025年2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除了江苏吴中投资者索赔案再次提交法院立案,2026年1月26日和1月28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两个批次世纪华通(002602)投资者索赔案再收到法院送达的调解书,部分投资者将调解获赔,此前1月26日,部分投资者再次收到赔偿款获赔到位。许峰律师代理的前期部分世纪华通投资者索赔案此前也已获赔到位,律师团队同步也还在持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4年11月6日,世纪华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世纪华通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8-2022年年报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二、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2020年-2021年年报、关于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虚构《千年3》软件著作权转让交易,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

(二)提前确认《彩虹联萌》软件著作权转让交易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和利润、虚减2021年营业收入和利润。

(三)《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盛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存在虚假记载。

专门从事股票索赔法律事务的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根据前期投资者获赔条件,在2019年4月27日到2023年7月25日之间买入世纪华通股票,并且在2023年7月2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