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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向案外人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三日,本公示自发布当日生效。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我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我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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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执行局

编辑|王丹婷

初审|郭欣娴

复审|黄瑞芳

终审|王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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