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上路撞伤人,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监护人存在监护过失,需为未成年人的违规骑行行为买单。
2024年9月30日11时30分,陈燕(化名)骑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未满16周岁的韦娟(化名)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在后。由于韦娟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陈燕受伤、两车受损。
交警部门认定,韦娟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陈燕住院治疗18天,花费医疗费1.7万余元,经诊断为L1椎体压缩爆裂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因索赔未果,陈燕将韦娟及其监护人诉至港北区法院。
港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作为定案依据。韦娟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满16周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韦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无个人财产,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过失。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法院判决韦娟的监护人赔偿陈燕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2万余元。
法官提醒
未满16周岁的人风险预判能力不足,骑行时易发生事故。法律明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需年满16周岁,这是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设定的“安全线”。未成年人一般无经济来源,其侵权赔偿责任依法由监护人承担。即使监护人主张“不知情”,若无法证明尽到教育、约束义务,仍需担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通讯员:黄丽丽 陈水英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