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她的这些行为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以后演员是当不成了。
无风不起浪,看网上的爆料,大概率是真的。
如果是真的,那演艺生涯基本上就宣告结束了,连网红都不一定当得成了。
一、“交通肇事+找人顶包”的法律定性
妥妥的肇事逃逸,这点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毫无争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根据司法实践观点及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核心认定标准,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逃跑”不仅包括驾车逃离、弃车逃离,还包括隐匿身份、指使他人顶替、伪造证据等逃避调查的行为。
本次事件中,若爆料属实,金晨作为实际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停留现场、配合交警勘查取证,反而自行离开,同时授意助理向交管部门虚假陈述,冒充肇事驾驶员,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逃避事故责任、规避法律处罚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交通肇事后逃离+指使他人顶包”的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定构成要件。
二、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即便对方存在轻微过错,司法实践中也会因逃逸行为严重违法,直接判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若金晨肇事逃逸行为坐实,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财产损毁等全部经济损失,都需要由其个人全额承担(虽然这点钱对她来说啥也不是)。
而且,保险公司享有法定拒赔权利,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及交强险条例均明确约定,肇事逃逸属于保险免责情形,驾驶人故意逃避责任,保险公司无需履行理赔义务,这也是“骗保”认定的依据。
三、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同时,针对肇事逃逸的驾驶人,驾驶证处罚更为严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明确,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该条款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弹性裁量空间,只要被认定为肇事逃逸,交管部门必须依法吊销驾照,且当事人终身丧失驾驶资格。
对于顶包的助理,其行为同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属于提供虚假证言、干扰事故调查。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助理并非被动担责,而是主动配合虚假陈述,需要独立承担行政违法责任,不存在“替人受过就无需担责”的说法。
四、刑事责任
首先是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是妨害作证罪。
金晨授意助理顶替、伪造驾驶人身份,属于指使他人作伪证,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办案秩序。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便最终未被追究交通肇事罪,指使顶包的行为单独构成妨害作证罪,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而顶包助理的行为,客观上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助理明知金晨是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人,仍主动提供虚假证明冒充驾驶人,属于典型的包庇行为。
此外,事件还涉及保险诈骗。
金晨通过顶包虚构事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意图骗取保险金,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即便最终未成功获得理赔,属于诈骗未遂,司法机关依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最终会不会判以上各罪,还得看具体的情节,但行政拘留绝对是跑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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