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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

广东南澎列岛海洋生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联合汕头海警局南澳工作站、

南澳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

发布一则《通告》

为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广东南澎列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于2012年国务院批准设立。其地理坐标为东经117°6’26’’和北纬23°15’34’’、东经117°16’20’’和北纬23°10’47’’、东经117°23’44’’和北纬23°18’36’’、东经117°13’44’’和北纬23°23’25’’的四点连线范围,总面积为35679公顷,范围包括南澎列岛周边海域,属国际重要湿地。广东南澎列岛海洋生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

二、自然保护区禁止的各种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等海洋生态系统或者自然保护地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七)鉴于保护区所处海域的特殊性,途经保护区的任何船只,必须实行无公害通过。

南澎列岛自然保护区依法成立,对涉及保护区内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