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岳快警平台接到群众报警,称在万寿广场附近有一只未牵绳的犬只四处奔跑、大声吠叫,严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和广场秩序。值班民警迅速到场处置,依据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犬只主人郭某某作出警告处罚。这也是新法施行后,南岳区首例因遛狗牵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行政处罚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此次修订给养宠划了“红线”

今后养宠不再是私事

而是关乎公共安全的“法律题”

不文明养宠

轻则罚款,重则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出售、饲养危险动物】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动物伤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故意伤害】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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