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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律师,百万字财经作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代表作:《大额保单操作实务》,以及私人财富管理、信托、保险一本通系列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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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务逻辑上来说,由于保险金信托并不会因为信托公司的破产而影响其信托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所以一般情况下,选择哪家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影响并没有那么大,而作为一项营业信托,其受托人只需要满足获得国务院授予的业务牌照即可,因此,所有有信托牌照的信托公司,都可以成为保险金信托的受托人。
从业务实操来说,一般而言,不同机构推出的保险金信托业务,其受托人往往都是比较明确的或者固定的,比如有些可能只与一家信托公司合作,有些可能会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与不同的信托公司合作,因而,大部分时候,保险金信托业务能够自由选择受托人的空间并不是很大。
从专业分析的角度来说,挑选哪个信托公司成为保险金信托的受托人,除了要考查信托公司的综合实力,比如股东背景、注册资本金、管理规模等,更重要的是,也要着重评估该信托公司是否有做保险金信托或者家族信托的战略重心,是否配置有合格的信托团队管理信托,以及是否能够允许对信托架构和信托合同进行个性化的约定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是否允许外部投资顾问对于信托财产进行管理等。
设立保险金信托后,若信托公司出现违约,该怎么办?尤其是委托人身故后,受益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保险金信托属于民事法律范畴,若信托公司违约,则信托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请求赔偿。
第二,《信托法》中明确规定了信托公司违约或者违规,造成信托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如果因此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约定,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信托公司如果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信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第三,为了防范委托人身故后,受益人利益因信托公司的违约而受损,一方面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予受益人相应的权利,尤其是信托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可以设立保护人机制,由保护人代为行使委托人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用以监督信托公司的行为,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受托人挪用信托财产怎么办?
第一,信托法明确规定了受托人违规履职时的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挪用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可以要求受托人赔偿。
第二,受托人除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其中当然就包括因挪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的利益。
第三,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信托)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第五,受托人挪用信托财产,即便没有造成损失,也由于受托人违背了基本的信托义务,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可以更改受托人。
第六,委托人还可以在信托文件中约定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模式和权限,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受托人以投资管理之名挪用信托财产。
第七,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定期要求受托人披露信托财产的运作情况,对于有条件的受托人,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还可以自行登录系统查询信托财产运作情况,防范受托人的挪用。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有违法或重大过失可以解任受托人,什么情况算是重大过失?
目前法律并没有对重大过失作明确的界定,一般来说对于那些可以被预见的不利后果,但行为人存有侥幸心理或者轻信自己可以避免,从而导致损害发生的过失,就叫重大过失,它与一般过失不同,一般过失侧重的是无法预计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而重大过失在于明知有不利后果,因存侥幸心理而没能避免,一般过失一般不负法律上的责任,重大过失往往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金信托的受托人是否可以解任,以及谁有权限解任受托人,是委托人还是受益人?家族能否做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当委托人身故后,受益人是否可以变更受益人?
第一,从法理上来说,保险金信托的受托人是可以更改的,既包括信托文件约定的更改,也包括法定事由的更改,但在实务中,一般不允许通过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来更改受托人。
第二,至于谁有权限更改受托人,《信托法》有明文规定,若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则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均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第三,信托法明确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家族既不是自然人概念,也不具备法人资格,也不属于非法人组织,所以家族不能作为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
第四,虽然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受益人是否可以变更受益人,视信托合同而定,如果信托合同约定了,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一般是不允许的,相当于变更受益人的受益人,对该变更了的受益人或者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而这样的行为属于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的情形之一,所以一般来说,如果信托文件没有明文规定,受益人是不能变更受益人。
如果信托公司破产倒闭,在此信托公司设立的保险金信托怎么处理,是由其他公司承接吗?
第一,《信托法》明确规定了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即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因此,即便信托公司破产倒闭了,信托财产也不受影响,保险金信托也是安全的。
第二,《信托法》中还明确规定了受托人职责终止时信托的处理办法,无论是因破产倒闭的职责终止,还是因为解散清算的职责终止,抑或是因为主动辞任的职责终止,首先需要依照信托文件规定来选任新受托人,如果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
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新的受托人。因此,无论信托合同有没有约定,也无论受托人是因何种原因职责终止,哪怕是其破产倒闭了,法律也会保护保险金信托的安全。
第三,若信托公司倒闭时,保险金已经进入信托,此时还需要分析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模式和投资方式,若信托财产投资了该信托公司传统的理财型信托产品,而不巧该信托产品又发生了兑付问题,此时保险金信托由于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回笼而面临流动性风险,并且可能会在变更新的受托人的程序上出现一些麻烦。
而若信托财产并未投资此类风险项目,比如仅作为银行存款存放于银行,或者购买了公募基金等,则保险金信托财产不受信托公司破产的影响,变更新的受托人也会容易得多。
第四,从业务实践角度来说,一般都会在保险金信托的合同中约定受托人变更的具体情形、条件以及程序,比如有些保险金信托合同中会约定“受托人变更时,新受托人由委托人选任或依法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所以为了预防受托人倒闭对保险金信托以及家族信托的影响,在设立保险金信托或者家族信托的时候,除了需要在合同里面做好相应的约定,还应该尽量保留信托财产管理的权限,或者将信托财产的管理权限授权给其他信得过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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