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5日下午,南昌一间出租屋内,烟雾裹着死寂漫满卧室。三个燃烧殆尽的火盆旁,空药瓶静静躺着,29岁的池晴躺在床上,再也醒不过来。根据南昌市洪都派出所的接处警记录及询问笔录,当日13时30分左右,池晴的同事因联系不上她,前往出租屋查看,敲门无人应答后叫来房东开门,同事进入主卧后发现上述情况,房东遂通过物业报警。法医勘查后确认,她死于一氧化碳中毒,初步判断为自杀。
没人能想到,这个和家人早已约好团聚过年的姑娘,会以这样惨烈的方式告别世界。2024年1月,池朗知道姐姐和朱某某分手后,“我们计划着给她换份工作、介绍一些新朋友,让她尽快忘却烦恼。”池朗说,姐姐的车一直停在南昌,她还和家人说好,过去取车就回来,打算于2024年1月27日在苏州和家人团聚过年,可这份团圆约定,终究永远没能实现。
▲池晴生前个人照
池晴的遗书上,字字都是绝望,也直指了悲剧的根源——所有痛苦,都来自那个她爱了3年、信了3年的男人朱某某。记者从池朗提供的其姐姐的遗书上看到:池晴说,“我用我的死,来警示世人,也结束我这可悲又失败的一生。”随着池朗整理姐姐的手机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寻访知情人,一场持续3年的情感骗局,慢慢浮出水面。
▲池晴部分遗书内容
时间拉回2021年3月,25岁的池晴经朋友介绍相亲,认识了湖北黄石阳新县的朱某某。彼时,朱某某自称未婚未育,在昆明做工程,还承包过昆明中粮房地产的项目,介绍人也误以为他是单身。抱着结婚的心思,池晴放心和他走到了一起。
为了让池晴彻底信任自己,朱某某费尽心思:第一次约会就带她见了兄嫂,后来又领她回湖北阳新老家见亲友,嘴里总念叨着要和她结婚生子、一起创业。交往第三个月,池晴意外怀孕,在朱某某的劝说下,她做了堕胎手术,这也成为朱某某向池晴伸手借钱的开端。
▲池晴生前个人照
也就是从这时起,朱某某开始以公司周转、发工资为由,向池晴借钱。一开始,他借钱后会在24小时到3天内归还,还会支付高额利息,让池晴觉得他信誉良好。可久而久之,他便只借不还,一步步将池晴拖入债务泥潭。经池朗梳理,3年时间里,朱某某从池晴手中总共拿走了53万元。这其中,20万是池晴打了十年工攒下的全部积蓄,剩下的30多万,全是朱某某诱导她借的网贷。
骗局的裂痕,在2024年1月15日凌晨被彻底撕开。那天,池晴无意间翻看朱某某的手机,才发现这个口口声声说要和她结婚的男人,早在2011年4月15日就已经登记结婚,婚姻关系至今仍在存续,不仅有妻子,还育有两个孩子(一审认定为一女,二审纠正为一女一子),同时还和多名异性保持着暧昧关系。
真相如晴天霹雳,池晴当即拉黑朱某某,彻底分手,也拒绝签订二人此前约定的、以她的征信加上朱某某所谓“工抵房”办理的一百万组合贷合同。她以为,这样就能彻底摆脱这个骗子,却没想到,噩梦还在继续。2024年1月23日到24日这24小时里,朱某某通过二人的共同好友李某某,用微信向池晴疯狂辱骂、刺激,甚至说出“不死不是人”的狠话,还威胁要把她的骨灰盒送到她外婆家。
池朗从聊天记录里看到,姐姐曾先后三次买了炭火又退单,仍抱着让朱某某道歉的希望,却遭无情拒绝,最终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女儿的离世,让母亲王女士遭受沉重打击,几乎一夜白头,还吐了血。她唯一的念头,就是为女儿讨回公道,让朱某某付出应有的代价。家人第一时间报警,警方经核查后,认为现有证据暂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遂建议家属通过民事途径依法维权。
▲池朗多方搜集的证据,为池晴讨说法
2024年,王女士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将朱某某诉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索赔140余万元,同时要求朱某某书面公开道歉,并通过媒体发表道歉信。为了支撑诉求,池朗整理了一叠厚厚的证据:池晴向朱某某累计转账53万余元,朱某某仅转回25万余元,差额高达27万余元;池晴的个人征信报告显示,她的各类借款余额合计31万余元;还有二人的聊天记录、池晴的遗书、终止妊娠证明等,完整还原了朱某某的欺骗行径和池晴的悲惨遭遇,为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朱某某隐瞒已婚已育事实与池晴交往,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他的行为与池晴的自杀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但池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极端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令朱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33万余元,驳回了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当即提起上诉。她在上诉状中指出,一审法院遗漏了关键事实——朱某某不仅诱导池晴借大额网贷,还对她进行精神打压,甚至分享她的私密照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二审查明,一审判决中“朱某某婚后生育一女”的表述有误,其实际育有一女一子,其余事实均属实。
法院认为,一审判定的30%责任比例偏低,综合考虑朱某某故意欺诈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将责任比例调整为45%;同时,一审判决中关于交通及住宿费的认定存在遗漏,且金额偏低,依法予以纠正。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朱某某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合计47万余元;同时明确,朱某某需向王女士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若拒绝履行,将由法院责令登报道歉。
可判决生效至今,朱某某没有支付一分钱赔偿,也没有作出任何形式的道歉。池朗说,但时至今日,对方没有任何赔偿及道歉,即便她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也未有结果。民事判决的结果,并没有平息王家的疑惑:朱某某蓄意隐瞒已婚事实,诱导池晴大额转账、背负网贷,分明就是骗钱,这样的行为,难道不算《刑法》中的诈骗吗?全家人一直希望,能够民事转刑案,将朱某某绳之以法。
为了追究朱某某的刑事责任,王女士一家先后向南昌、昆明两地警方报案,均未获得立案。南昌警方经核查后告知,池晴虽在南昌自杀,但诈骗行为的发生地不在当地管辖范围内,故无法立案。2025年2月6日,王女士向池晴户籍所在地——昆明官渡区世纪城派出所报警,该派出所当日依法出具了报警受理回执,并开展相关核查工作。
经昆明公安官渡分局全面核查后,于同年3月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家人对该结果不服,依法申请复议,同年3月28日,昆明公安官渡分局经复核后,出具复议决定书,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5月4日,昆明市公安局依法复核后,仍支持不予立案的结论。“从公安报警的路子彻底走不通了。”池朗说。
2025年9月12日,收到二审判决书后,家人依法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诈骗监督立案”申请,并提交了二审判决书等相关材料。同年10月下旬,昆明官渡区检察院依法受理并联系到池朗,告知其立案监督的相关流程,即先由区检察院开展核查,若对结果有异议,可再向市检察院申请复核。随后,池朗从苏州赶往昆明,配合官渡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完成案情面谈工作。2025年10月28日,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依法出具了《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目前该案正按法定流程推进核查。那一刻,这个为姐姐维权一年多的姑娘,心里又燃起了一丝微弱的希望。
除此之外,池朗还认为朱某某操控姐姐的情感、教唆姐姐自杀,遂向南昌警方控告其虐待罪,南昌青云谱警方经核查后,认为该案不符合虐待罪立案条件,于2026年1月12日依法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池朗多方搜集的证据,为池晴讨说法
这一年多里,池朗跑遍了派出所、法院,碰壁无数,身边很多人都劝她放弃,可她始终没有动摇。“她是比我早出生5分钟的姐姐,她的苦,我懂。”池朗说,一想到姐姐遗书中的控诉,她就告诉自己,不能就这么算了。她手里的一叠叠法律文书,记录着一家人的维权之路,也藏着一个简单的心愿:不仅要让朱某某履行判决,还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更希望,世上再无下一个“池晴”。池朗说,她去派出所和法院的次数,远远比这些文书多得多。
目前,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已受理该案的刑事监督申请,朱某某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仍有待进一步调查。而47万余元的赔偿,依旧遥遥无期。王家的疑惑,也折射出司法实践中“情感诈骗”认定的复杂困境——当感情纠葛与财物往来相互交织,法律该如何界定诈骗边界?多位律师对此发表了不同观点,争议焦点集中在朱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北京市万商天勤(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震东认为,认定朱某某涉嫌诈骗罪,核心是需用客观证据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池晴财物”的目的。他强调,法律未将“骗婚”等情感欺骗定为犯罪,诈骗罪需同时满足“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大额财物”三个要件,目前朱某某的情感欺骗和获财事实明确,但还需进一步举证其非法占有意图;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需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需凭客观证据推定,而非个人主观判断。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贾永进律师表示,本案属民事欺诈,暂不构成刑事诈骗。他指出,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核心区别是有无履约意愿:民事欺诈为获取不当利益、有履约意愿(如朱某某早期还款付息),多为局部事实欺骗,损害可通过民事救济弥补;刑事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履约意愿,常伴随逃匿、挥霍等行为。结合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朱某某构成诈骗罪,其早期有还款、双方有3年真实交往,精神打压、诱导网贷等仅属民事过错。他建议家属尽快申请强制执行,若发现朱某某隐匿财产或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新证据,可重新申请刑事立案。
中国政法大学实务导师、北京英申律师事务所主任房立刚律师持相反观点,认为本案是典型涉嫌诈骗罪案例。他表示,朱某某隐瞒婚育事实、虚构婚恋目的,以“有借有还”虚构信誉,诱导池晴转账及网贷且长期不还,甚至意图骗取100万元组合贷(未遂),已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财物”的构成要件;即便双方有恋爱表象,也不影响诈骗罪认定,因为男朋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不能免除诈骗追责。他还建议,女方家属可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若对警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继续通过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自杀后果虽不是诈骗罪构成要件,但可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
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胡超奇律师认为,法律不干涉纯粹情感承诺,但严惩以情感为工具的财产侵犯。他表示,恋爱中未兑现的情感承诺属道德范畴,但若承诺是刻意虚构、专门服务于骗财目的(如朱某某虚构未婚、创业事实骗池晴转账网贷),则构成诈骗;诈骗罪中的“自愿处分财物”需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被欺骗后的“自愿”不受法律认可。他建议家属搜集朱某某将款项用于赌博、挥霍或隐匿财产、失联逃债的证据,以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同时提醒广大未婚者,交友时涉及金钱往来需谨慎,务必留存相关证据。本案的核心争议,仍是“情感欺骗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关联证据是否充分。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