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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聚焦提升临时救助制度的时效性、可及性,提出一系列新的措施和要求。

该意见规定:对因遭遇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实施“小额快救”,进一步畅通快速申请渠道,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并明确“办理时限不超过3天”。这一新规不仅明确了推行“小额快救”的必要条件,更作出了时间限制,对遭遇难题的群众而言,可谓“及时雨”。

立此新规,有其必要性。实施临时救助,主要是为了解决群众遇到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因而被视为“兜底的再兜底”。其中,“小额快救”顾名思义,落脚点在于“小”和“快”。旨在通过“小金额、免核对、快办理”,切实提升临时救助“救急难”的制度效能。

可以说,在临时救助层面,“唯快不破”的原理格外重要。现实中,因遭遇突然变故而陷入困难局面的案例较为常见。传统救助程序较为冗长,容易让困难群众“等不起”。只有“快”字当头,尽快把体现着政府温暖的救助款送到群众身边,才能让困难群众解决燃眉之急。

换言之,让困难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政府部门驰援,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小问题拖成大问题、小困难拖成大困难。

民生无小事,面对群众的“急难”,第一时间沟通,第一时间化解,是政府部门应尽的责任,是临时救助体系高效运转的应有表现。在推动社会救助体系向精细化、高效化方向发展的过程中,离不开临时救助体系的升级。

“办理时限不超过3天”作为政府部门的郑重承诺,是必须不折不扣实现的目标。这就要求基层相关部门,不能把这一要求当成口号喊喊,而要当成“军令状”去执行。

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拿出“解题”的决心和毅力,更要展开一场机制变革。现实中,在一些基层,临时救助在识别、监测等环节存在难度,影响了时效性和精准度。而不同部门之间存在的信息沟通成本,也需要尽力降低。对此,唯有创新思路、优化机制、增强合力,方能让临时救助脱离阻碍性因素。一些地方推行“一事一议”机制,将多名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防止出现应救助未救助的情形。同时,建立起县级共性问题快速反应、市级政策引导的工作程序,收到了良好成效,值得借鉴。

当然,“办理时限不超过3天”并非“极限要求”,而是“底线要求”。任何时候,政府部门都要把“能快则快”放在心上,体现在行动上。

现代快报/现代+首席评论员 戴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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