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象新闻】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河北一名65岁农妇姜某因被狗咬伤左踝与脚趾,前往当地医院治疗。根据诊疗规范,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应进行伤口局部浸润注射,但在处置过程中,因患者表示疼痛,医生未对其足趾伤口进行浸润注射,而将剩余制剂注射至其臀部肌肉处。此后,姜某及其家属对该处置方式提出异议,认为未按规范进行伤口注射可能增加感染风险。

医院回应称,患者因疼痛主动拒绝足趾部位的注射,且后续检测显示其狂犬病毒抗体呈阳性,免疫已生效。双方协商未果,姜某遂将医院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未充分告知并取得患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未严格按照规范完成所有伤口的浸润注射,该行为存在过错。判决指出,此举虽未造成实际身体损害,但给患者带来了精神负担,构成精神损害。据此,法院判令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仍需支付3000元。

来源 | 津云、中国裁判文书网

主编 | 彭丹

编辑 | 范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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