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起
江苏泰州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政策全文:https://rsj.taizhou.gov.cn/zfxxgk/fdzdgknr/bmwj/bmwj/art/2026/art_f9ca7a5ece4b4c0291fcba50b3bf9445.html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泰州市区(海陵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执行省确定的一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2490元调整至2660元;
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执行省确定的二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2260元调整至243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泰州市区(海陵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执行省确定的一类地区标准,由原来的24元调整至25元;
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执行省确定的二类地区标准,由原来的22元调整至23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执行时间: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扩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5年12月29日发布消息,经省政府同意,江苏从2026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一、二、三类地区由现行的2490元、2260元、2010元分别提高到2660元、2430元、2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二、三类地区由现行的24元、22元、20元分别提高到25元、23元、21元。
随后,江苏多地公布最新最低工资标准⬇️
一、常州
自2026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常州市区、溧阳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2490元/月调整为2660元/月。
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常州市区、溧阳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24元/小时调整为25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南京
自2026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66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月15日
陕西西安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政策全文:https://xahrss.xa.gov.cn/xwzx/tzgg/2011631826987671554.html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执行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376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3元。
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执行二类区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5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7元。
执行时间: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明确
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政策全文:
https://www.zj.gov.cn/col/col1229017138/art/2025/art_de54c04a52fa45acb18c57e6f6f1f8de.html
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660元、2430元、218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5元、23元、21元三档。
执行时间: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2026年全国各地
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
表格统计截止到2026年1月25日发布的数据
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多项待遇也会受到影响:
一、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影响
1.加班费和社保缴费基数:随着最低工资的提高,加班工资的最低计算基数、社保费的最低计算基数也要相应提高。
2.到手工资:对于部分基层劳动者来说,其工资标准就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一定程度上会促进企业上调基层员工的薪资。
二、试用期工资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经济补偿金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四、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五、劳务派遣人员待岗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六、医疗期工资待遇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七、停工停产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当向职工发放生活费,且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八、劳动者工资扣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九、集体劳动合同工资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本文由会计说整理发布,编辑会计菌。来源:中国会计报、各地人社部门网站、51社保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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