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名单有效保护了此类具有极高知识产权价值作品的著作权,同时也为地方版权执法部门的工作提供一定监管方向,促进网络服务商主动进行拦截、屏蔽、删除侵权信息,提高打击侵权的效率,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给侵权者警示。”曾明泉记得,去年1月《哪吒之魔童闹海》上映后,不断刷新电影票房纪录,为保护作品版权,四川省版权局、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了关于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版权保护的公告。“这种对于单部作品主动介入的情况比较特殊,也说明了版权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作品的热度和关注度大大超过监管的预期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并非新鲜事物。曾明泉介绍,2013年,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加强重点网站版权主动监管的实施意见》,启动重点视听作品版权监管预警保护等版权重点监管工作机制;2014年1月,国家版权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开始不定期地对时下热播、热映的重点影视作品设置预警名单并进行公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大版权监测监管力度,对预警名单内的重点作品采取保护措施。
郝红颖认为,不管影视作品是否被列入保护名单,只要是构成作品的影视剧,网友要想解说或“二创”,除非事先获得合法、充分的授权并支付对价,否则需满足《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规则,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解说或二创过程中引用过度,例如截取了核心剧情或完整片段从而形成对原片的实质性替代,还是可能构成侵权。”
对于时下热门的影视作品“二创”问题,曾明泉认为存在一定的争议空间,关键还得看二创的性质。“在司法实务中,如果直接使用长篇原片素材、关键剧情片段或图文进行解说,可能会被认定是‘替代性使用’,属于侵害著作权行为。如果仅是介绍影视作品,则属于合理使用,或者通过创作形成演绎作品,则可能存在‘转换性使用’,但前提仍然需要原著权人的许可。”他说,有些“二创”确实会给原作品带来一定网络热度和关注度,但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存在侵权风险,“像预警名单,就可以比较直接引导网络服务商对图文解说、重点片段剪辑等进行删除、屏蔽和拦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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