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8年前的民间借贷纠纷,在经过民事调解、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却让出借人父女二人双双获刑,并面临高达数百万元的罚金与“违法所得”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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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人民法院

近日,在河北滦南,这起引发持续申诉的刑事案件家属,高位截瘫的赵泽洋——被告人赵继勇的儿子、赵丹的弟弟,在举报材料中痛陈:“滦南县公检法、唐山市中级法院有关办案人员为了给赖账不还的‘老赖’王某新谋取非法利益,颠倒黑白、玩弄法律。” 他们质疑,一起本已了结的民事债务,为何在借款人不断信访后,演变为一桩针对出借人的刑事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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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2014年7月,滦南县人王某新因资金周转,通过中间人找到当地企业家赵继勇借款。据赵泽洋举报信描述,赵继勇起初称自己没钱,但王某新“软磨硬泡好话说尽”,碍于中间人朋友情面,最终安排其女儿赵丹,从其家族企业“滦南县勇洋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勇洋公司”)账户开出支票,借给王某新200万元,月息3%,期限3个月,扣除“砍头息”6万元后,王某新实际收到1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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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7日,王某新签写的说明

借款到期后,王某新未能偿还本金,后续仅断续支付部分利息。2016年,赵丹将王某新及其妻子刘某娟诉至滦南县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认了欠款本息。然而,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新夫妇仍未履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据举报材料,王某新夫妇“多次以各种理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及申请复议,利用法律程序拖延法院执行”。历经近三年,直至2021年3月,经法院强制执行,分三次将共计513万余元执行款(含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等)支付给了赵丹一方。

民事纠纷“逆转”为刑事指控

看似了结的民间借贷,却在执行款到位后风云突变。2021年6月,已被执行完毕的借款人王某新,转而以赵继勇涉嫌“高利转贷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件的焦点,集中在了那194万元资金来源上。据滦南县人民法院(2023)冀0224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4年7月22日,勇洋公司以购买材料为由,从河北滦南农商银行贷款200万元。同日,赵丹在赵继勇安排下,将其中194万元以转账支票形式借给了王某新。法院认为,赵继勇、赵丹父女“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其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

据此,滦南县法院于2024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赵继勇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赵丹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10万元;二人“违法所得”人民币307.15948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目前,赵继勇已在服刑。赵丹的家属表示,赵丹在判决后因怀孕未被收监,但因“精神上受到严重打击,吃不下饭、睡不着觉”,最终导致流产。赵泽洋在举报信中控诉:“法院不知何种原因,没有作出不予收监决定书”,在赵丹流产后,法院通知公安机关对赵丹执行收监。

核心争议:是个人借贷还是“转贷牟利”?

面对判决,赵丹、赵继勇及其家属提出了多达十五项的疑问,并通过举报、申诉等方式持续反映。综合其申诉材料,核心抗辩与质疑主要集中在:

1. 主体之疑:贷款人是公司,出借人是个人,何来“转贷”?

申诉方反复强调,银行贷款主体是“勇洋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是“赵丹个人”。赵丹、赵继勇并非银行贷款合同的相对方。他们认为,判决将公司贷款与个人自有资金出借混为一谈,强行认定个人犯罪,属于主体错误。赵丹在申诉书中写道:“我从银行贷款了吗?没有。我谈何‘转贷’?”。 他们进一步指出,即便有罪,也应认定勇洋公司为单位犯罪,而非仅追究赵继勇、赵丹的个人责任。

2. 行为之疑:“借新还旧”能否无限追诉?

一审判决认定,二被告人通过“借新还旧、贷新还旧”方式持续使用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直至2021年王某新还款完毕,故犯罪具有连续性,未过追诉时效。

申诉方对此强烈反对。认为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资金发放管理秩序。如果行为人已结清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用于高利转贷的资金已经不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而是自有资金,所以行为人高利转贷的时间持续应认定至贷款结清之日。虽然实际用款人没有向行为人结清本息,但行为人已经向金融机构结清本息,行为人没有使用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牟利,就不符合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有关高利转贷罪的判例的裁判主旨对此亦予以明确。举报材料详述:勇洋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已偿还了银行的200万元贷款。“自此,王某新所使用的194万元就与滦南县农商行没有任何关系了”。他们认为,此后勇洋公司的续贷是独立的经营贷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包括赵继勇等人为还贷而筹措的借款),与借给王某新的194万元无关。将公司后续正常贷款与数年前已清偿的贷款回款强行挂钩,是“错误推定”,人为延长了追诉时效。若犯罪行为在2015年7月20日已终止,则至2021年报案时,早已超过五年的追诉时效。

3. 主观之疑:是经营所需还是“套取”转贷?

申诉材料显示,勇洋公司自2013年起即以价值2000余万元的房产作抵押,与银行签订循环贷款合同,额度为1000万至1200万元,多年来一直用于公司经营。2014年7月22日贷出的200万元,只是其中一笔。赵丹一方认为,公司长期、大额、有抵押的贷款是正常经营融资,绝非为“套取”资金转贷。赵丹借出194万元是偶发行为,认定其父女具有“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的主观故意,与公司长期合规的贷款历史不符。

4. 数额之疑:307万元“违法所得”从何而来?

判决书认定的307万余元“违法所得”,正是赵丹通过民事强制执行从王某新处收回的全部本息。申诉方质疑,该款项是经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且至今(2016)冀0224民初3601号民事调解书并未撤销,并由法院强制执行回来的合法债权权益。如今刑事判决将其认定为“违法所得”追缴,等于推翻了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导致“赢了官司,赔了钱,还要坐牢”。此外,他们指出最初3个月借款利息仅18万元,未达到高利转贷罪50万元的立案标准,后期高息是王某新长期违约所致。王某新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怎么最终会由守信人赵丹、赵继勇承担?这样的判决结果与我国倡导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和立法原则能相应吗?

5. 程序之疑:撤案后为何重新立案?

注意到,案件程序存在反复。据家属提供的材料,滦南县公安局在2022年1月25日曾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认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然而,时隔数月后的2022年9月9日,公安机关又以同一事由重新立案侦查。家属质疑:“在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为何撤案后又重新立案?这背后是什么原因?” 赵泽洋在举报信中直指,这是王某新“不停地信访,四处托关系”向公检法施压的结果。

律师观点与专家说法

有刑事法律学者分析,高利转贷罪的认定,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在本案中,贷款主体(公司)与出借主体(个人)的分离,是认定犯罪的关键难点。如果坚持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严格区分,从公司账户转到个人账户的资金性质认定(是借款、分红还是抽逃出资等),将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判断。此外,金融机构贷款还清后又持续借贷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的连续性;将民事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收益直接认定为刑事犯罪的“违法所得”,涉及刑民交叉案件中判决效力的冲突与协调,是司法实践中的复杂问题。

目前,赵丹、赵继勇及其家属仍在申诉。赵泽洋在举报信的结尾写道:“虽然我的申诉有理有据,接待我的唐山市政法委、唐山市中级法院的有关领导也认为申诉的理由有法可依,法院的判决存在重大问题……唐山市中级法院对我们的申诉经过漫长时间的审理后仍然官官相护,还是驳回了我们的申诉!难道纠正一个明显错误的判决就这么艰难吗?”

王某新为何在债务履行完毕后转而刑事举报?公安机关因超过追诉时效撤案后又因何重新立案?法院将民事调解确认的债权收益认定为刑事违法所得的法理依据何在?针对家属提出的诸多疑点,本案的最终走向,不仅关乎赵继勇、赵丹两人的命运,也引发了关于民间融资行为刑事风险边界、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原则以及司法公信力的深度思考。(作者: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