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路上,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应该如何处理?若未能及时归还又把物品丢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近日,北京市东城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周先生捡拾手机后未及时归还失主,导致手机再次丢失。在法院调解下,周先生对失主进行了赔偿。
2025年9月,周先生在路上捡到一部手机,失主李女士通过拨打自己的电话,联系上了周先生。周先生当即答应归还,并将手机放在自己电动自行车的后备厢,计划找时间还给李女士。此后几天,周先生因有事回老家,便将电动自行车停在地铁站口,把还手机的事忘在了脑后。
李女士多次联系周先生未果,无奈报警。等警方找到周先生,他才想起此事,可当他准备从后备厢拿出手机时竟发现,因为后备厢没上锁,手机已不翼而飞。
双方协商未果 李女士诉至法院
要求周先生赔偿损失
周先生辩称,自己并不是不愿归还手机,只是忘记按期归还。手机再次丢失不能怪他,如果不是他捡起手机,李女士的手机可能早就丢了。他并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拾得手机后,虽答应归还,但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既未将手机安全保管至返还之日,也未依法送交公安机关。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另外,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周先生答应返还手机,却随意将手机放置在无人看管的电动自行车后备厢,并未对手机进行妥善保管,存在过失,直接导致手机再次丢失,造成李女士的财产损失。追回遗失物是权利人的法定权利,李女士在确认遗失物已无法返还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拾得人赔偿相应损失。因此,周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周先生当庭向李女士赔偿了手机折旧后的金额,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法官表示,每一位公民都应自觉践行“拾金不昧”这一美德,同时牢记法律义务,做到“拾得即负责,保管须尽心”。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应当返还给权利人。在返还权利人或送交公安机关前,遗失物一直处于拾得人保管期间,拾得人负有妥善保管义务。
有的人捡到他人遗失物后,担心招惹麻烦,可能随意丢弃或者置之不理。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不仅无法减少麻烦,还可能因自身存在过错,需要向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捡到他人物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失主取回或送交有关部门。在返还或送交前,应妥善保管拾得物品,避免物品损毁或灭失。同时,如果因送还物品产生交通费等合理开支,可以要求失主补偿。如果失主已发布悬赏,归还物品时可按失主承诺接受酬金。
来源:北京晚报 B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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