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男方与女方于1997年1月登记结婚,于2005年4月(婚后第8年)生育一子。 此后,二人因家庭矛盾升级,于2017(婚后第20年)年开始长期两地分居。2021年(分居后第4年),男方诉至法院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表示同意离婚。
诉讼中,男方要求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以其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依法分割,具体如下:
(1)男方向其哥哥的借款15万元。
(2)男方向其侄子的借款本金73万元和相应利息。
(3)男方欠某银行的贷款22万余元。
(4)男方欠付多家金融平台的借款本息共计30余万元。
(5)男方欠案外人何某某的货款32万余元。
(6)男方向其朋友赵某某的借款4.3万元。
男方主张上述借款均用于家庭日常消费、经营周转、房租、医疗费、孩子教育费等用途。女方不认可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辩称其对男方是否有欠款、借款原因、用途以及还款情况均不知情,更未共同使用上述款项。
【案件焦点】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裁判要旨】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男方所述债务170余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各承担一半。
一审宣判后,男方、女方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男方所述债务均系其个人债务,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男方向其哥哥和侄子的借款。男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说明其哥哥、侄子向男方支付的款项均基于出借的合意,且其侄子名下银行卡由男方实际借用,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男方与其哥哥、侄子之间的款项往来均为借款性质。
第二,男方向银行和其他网贷平台的借款。某银行的贷款发生于男方与女方两地居住以后,分居期间,男方实际支出了其与女方的共同财产约50万元,亦接受了来自女方父母向男方支付的大额“资助款”,上述款项基本能够覆盖男方生活开支,男方在此情况下产生并持续拖欠银行贷款,故该债务不足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男方主张其向其他网贷平台的借款用于经营以及偿还之前的贷款,但未提供在先贷款记录、盈亏流水明细等证据,亦无法证明其与女方共享经营收益,故上述借款不足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关于男方向案外经营相对方的欠付货款或经营周转款。男方主张其欠付何某某的货款发生于2012年至2014年,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何某某向其或女方主张过上述款项,考虑到男方与女方均对该债权享有诉讼时效抗辩利益,不宜在本案中直接认定上述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男方向赵某某的借款亦缺乏充分证据证明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所产生,赵某某如主张权利,亦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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