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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水门桥桥头的锦绣酒店,落成至今已超30年,系“老惠州”水门桥一带老地标。

就是这么一座老建筑,如今,因为消防问题,引来了新纠纷。

2023年,群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英物业”)与业主单位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阳建筑”)签下锦绣酒店及附属物业的租赁合同,没曾想,“群英物业”接手时,这座老建筑的消防不合格,无法办理二次改造,导致酒店无法营业、被迫断租。

其后2年时间,引发“群英物业”与“惠阳建筑”对薄公堂。

日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惠州市群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惠州仲裁委员会(2024)惠仲案字第2591、2591-1号仲裁裁决一案作出裁定,驳回“群英物业”的全部申请,维持原仲裁裁决效力。

租赁合同引发仲裁,物业公司需承担多项款项

2023年2月17日,群英物业与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位于惠州市桥西水门大街的房屋(面积接近一万平方米),即锦绣酒店,用于商业经营。

后因消防以及租金支付问题,对簿公堂。惠阳建筑先向惠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追讨群英物业欠款。

2025年5月19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惠阳建筑的主要请求,包括解除合同、要求群英物业支付拖欠租金38.12万元、滞纳金1.15万元、违约金23.02万元、律师费2.1万元及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11.51万元计至实际搬离之日),同时承担仲裁相关费用。

为此,群英物业不服仲裁结果,于2025年7月2日向惠州中院申请撤销裁决,并提出中止执行请求。

其主张主要基于两点:一是惠阳建筑隐瞒了案涉房屋未通过消防验收、消防设施不合格的证据,构成《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二是仲裁裁决忽视房屋消防安全隐患及部分面积无合法规划手续的问题,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群英物业答辩称:消防安全事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案涉房屋面积9503.96平方米,其中有不动产证的面积是8503.96平方米,无证房屋1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房屋没有任何手续且存在消防安全不合格,存在巨大安全隐患。而周边紧邻老旧居民区,如此严重的安全隐患,时刻威胁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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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查:焦点在于证据隐瞒与社会公共利益认定

惠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围绕《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情形展开分析。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两项理由,法院作出如下认定:

关于“隐瞒证据”主张。法院指出,认定“隐瞒证据”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证据属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仅为对方掌握且未提交;仲裁中已要求对方出示但遭无正当理由拒绝。

本案中,仲裁庭已查明合同明确约定“惠阳建筑仅提供房屋出租,对群英物业经营产生的消防等责任不负连带责任”,且消防改造义务由群英物业承担。

此外,房屋建设于1994年,依据当时法律无需强制消防验收,而群英物业作为专业管理公司,投标时已知晓房屋现状并同意“按现状承租”。因此,房屋消防验收问题并非本案基本事实范畴,惠阳建筑亦无隐瞒必要。

法院认为,申请人主张不符合法定要件,不予支持。

关于“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主张。法院强调,社会公共利益需涉及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整体利益,而非合同当事人个体权益。仲裁裁决仅处理合同解除、租金支付等民事争议,其结果仅影响双方当事人,未触及公共安全等宏观利益。

对于群英物业提出的房屋消防不合格、1000平方米无证面积违建等隐患问题,法院指出,相关争议属于行政监管范畴,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但不足以证明仲裁裁决本身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反,若支持申请人以消防问题规避租金支付义务,可能破坏市场诚信秩序,反而有损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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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驳回申请,群英物业仍有异议

惠州中院认为,群英物业的申请理由均不成立,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裁定驳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群英物业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原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群英物业需履行裁决确定的付款及搬离义务。

对此,惠州市群英物业对于仲裁委以及法院裁决不服,他们认为:根据《民法典》第708条及第712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条件。

在租赁合同中,若未明确约定消防设施由承租人负责,则消防设施的完善与合格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与租金的支付直接相关——因为租金的本质是对符合约定用途和安全条件的物业的使用对价。

消防不合格,意味着物业无法用于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承租人有权拒付或减付租金,并要求出租人履行法定整改义务,但法院以及仲裁委却没有将考虑这些法律条文进去,群英物业公司表示会继续上诉,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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