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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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甲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其打理闲置资金,刘某、张某又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车某为该借款出具担保函。后甲公司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张某未承担保证责任,刘某能否要求法院判令张某承担担保责任?

也迪律师解答

也迪律师解答

刘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担保责任,核心在于案涉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应依法认定有效。在民间借贷案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情况下,应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合同的效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违反市场准入的犯罪,评价的是当事人单独的非法经营行为,而民法评价的是双方合意的合同行为。该罪名的构成是若干民事借款行为叠加引发的量变到质变,单个借贷业务是当事人自愿达成,未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因此案涉借款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而担保合同作为借款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效力独立判断即可,本案中担保行为与甲公司涉嫌犯罪行为、借贷行为相互独立,无法律上的关联,且担保函是担保人真实意思表示,未存在无效情形,故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张某作为担保人,应依约向刘某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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