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督办”是信访督查的通俗表述(二者为同义词),指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施行),对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催办的法定行为,核心是推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其本质是“纸上督查”与“实地督查”结合的多元化监督体系,旨在破解“信息不对称”“办理质效低”等问题。

一、定义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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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定定义

结合《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督办)及前文对话,信访督办是指:

信访工作机构对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尤其是专项督办、决策督查、超期未办、群众不满意事项),通过实地勘查、书面发函、电话回访、网络督查等方式,核实办理进度、结果真实性、决策落地情况的监督行为。
2. 与“信访督查”的关系

“信访督查”是官方术语,“信访督办”是通俗说法。二者内涵完全一致,均强调“监督+催办”的核心功能。

二、核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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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督办的本质是“监督者”与“推动者”的统一,核心属性包括:

  • 监督性:聚焦承办机关的进度(是否超期)、质量(是否合理合法)、合规性(是否符合程序)
  • 针对性:仅针对重要/复杂/存疑事项(如群体性事件、超期未办、群众不满意),而非泛泛检查;
  • 多样性:采用实地、书面、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
  • 可追溯性:所有督查记录(如《实地督查记录》《督办函》)需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永久保存。
三、主要类型

根据事项性质督办重点,信访督办分为4类

序号

类型

定义

适用场景

示例(来自前文对话)

1

超期督办

承办机关超期未办结果存疑的事项,发《督办函》要求整改的监督行为

承办机关未在60日+30日延期内办结,且信访人对结果有异议(如“企业欠薪案超期15日未办”)

“县人社局超期未办张某欠薪案”:发《督办函》要求15日内核查(前文“信访督查报告”示例)

2

专项督办

上级指定的重要/复杂事项(如群体性事件、领导批示件),采取“高位推动”的监督行为

群体性事件(如100名村民征地补偿集体访)、重大民生问题(如老旧小区改造方案争议)

“某镇100名村民征地补偿集体访”:副县长包案+实地督查(前文“信访实地督查”示例)

3

不满意督办

群众不满意且无新事实理由的事项,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重新核查的监督行为

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且未提出新的证据或理由(如“安置房质量差”投诉未解决)

“20户居民反映安置房漏水”: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重新勘查(前文“信访实地督查”示例)

4

决策督查

重大决策、群体性事件处置方案的“决策程序”与“效果”进行监督的行为

涉及民意征集、政策落地的重大决策(如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征地补偿标准修订)

“某县老旧小区改造方案集体访”:审查方案制定程序+实地检查工地(前文“信访决策督查”示例)

四、实施方式(核心:实地督查)

信访督办的核心实施方式是“实地督查”(前文“信访实地督查是怎么回事”明确其为“核心实施方式之一”),辅以书面/电子发函电话/网络回访等方式(详见下表):

方式

操作要点

优势

局限性

适用场景

实地督查

现场勘查(如征地现场、企业车间)+ 约谈当事人(信访人、承办人、利害关系人)+ 记录归档(《实地督查记录》)

真实、直观、深入(一手资料)

耗时、受地域限制

复杂/紧急/存疑事项(如群体访、超期案)

书面/电子发函

发《督办函》《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期限

便捷、可追溯(书面留痕)

易受材料真实性干扰

所有督查类型(通用)

电话/网络回访

通过电话、短信、网上平台询问信访人办理进展

高效、低成本

信息碎片化(依赖口头反馈)

所有督查类型(辅助)

五、操作流程

信访督办遵循“确定类型→选择方式→实施督查→反馈结果→归档记录”的标准化流程:

1. 确定类型

根据事项性质(超期、专项、不满意、决策),明确督办类型(如“群体访”→专项督办)。

2. 选择方式

  • 复杂/紧急事项(如群体访):优先选择实地督查(核心方式);
  • 一般事项(如超期未办):选择书面发函
  • 辅助核实:选择电话/网络回访
3. 实施督查
  • 实地督查:按“准备(明确目标、制定计划)→ 实施(现场勘查、约谈当事人)→ 反馈(现场/书面反馈)→ 归档(录入系统)”流程操作;
  • 书面发函:起草《督办函》,明确“整改事项、期限、责任主体”,加盖公章后送达承办机关;
  • 电话/网络回访:记录信访人反馈的“办理进展、存在问题”,录入系统。
4. 反馈结果
  • 现场反馈(实地督查):勘查结束后,向承办机关口头指出问题(如“企业未足额支付工资”),要求“限期整改”;
  • 书面反馈(所有方式):形成《督查记录》,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作为后续《督办函》《整改报告》的依据。
5. 归档记录

将《实地督查记录》《督办函》《整改通知书》《电话回访记录》等材料与信访事项原始材料一并归档,标记为“督办件”(前文“信访登记”的“作用”)。

六、作用与意义

  1. 破解“信息不对称”:通过实地核实,避免承办机关“瞒报进度”“虚报结果”;
  2. 推动“实质解决”:现场发现“资金短缺”“施工偷工减料”等深层问题,推动“靶向整改”;
  3. 强化“责任震慑”:通过“领导包案”“专项督查”将“上级压力”转化为“办理动力”,倒逼承办机关重视质效;
  4. 提升“督查公信力”:信访人代表参与实地督查(如“村民代表随同勘查征地现场”),直观感受“问题解决过程”。
七、示例

以“某镇100名村民征地补偿集体访”专项督办为例(前文“信访实地督查”示例):

  1. 确定类型:群体性事件→专项督办;
  2. 选择方式:实地督查(核心方式);
  3. 实施督查
  4. 准备:市信访局指定“专项督查”,副县长牵头,制定“勘查征地现场、约谈村民代表”计划;
  5. 实施:现场勘查(测量面积、核对补偿标准公示牌)、约谈当事人(10名村民代表+镇长);
  6. 反馈结果:现场指出“补偿资金未按时发放”问题,要求“30日内筹集资金”;
  7. 归档记录:形成《实地督查记录》(附现场照片、约谈笔录),录入系统后发《督办函》督促整改。
总结

信访督办信访工作的“监督利器”,通过“实地督查为核心、多种方式为辅”的体系,聚焦“重要/复杂/存疑”事项,推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其本质是《信访工作条例》“以人民为中心”宗旨的体现,与“登记、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等环节共同构成“全流程闭环”,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条(属地管理)、第二十三条(交办)、第三十一条(督办)、第四十六条(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