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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信用安徽”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涉嫌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公示标准收费,颍上县关屯乡中心学校被警告并处以罚款4.4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颍市监处罚﹝202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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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处罚信息显示,2023年10月下旬至2025年1月(2024年秋季学期期末),当事人在没有查验陈强的食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口头约定由陈强为当事人中心校本部的学生提供早晚餐供应食材。2025年春季学期,与安徽宏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公司)签订了《食堂食材采购合同》,由宏昌公司为该校本部学生提供早晚餐食材。上述期间,学生早晚餐均由中心校本部学校食堂营养餐劳务人员加工制作,供餐时按学生的需求提供饭菜。当事人食堂劳务人员万友翠负责计量核对食材,没有查验食材的合格证明,也没有建立早晚餐食材台账。案发后当事人不能提供学校早晚餐留样记录和用餐食谱。当事人学校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均没有对学生早晚餐食材进行查验。

2024年9月2日、2025年9月1日,当事人两次签署《校园食品安全承诺书》,承诺:守法经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于2024年9月10日,颍上县食品安全办公室等四家单位对当事人学校进行食品安全和卫生健康专项检查时,查明当事人购进验收证明不全(项目缺失)等问题;2025年2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食品安全及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检查时,查出当事人留样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当事人在检查后做出整改,并于2025年2月27日,按要求提交了书面的整改报告。

2023年10月至2024年秋季学期结束期间,当事人按照在校用餐的学生每人每天9元的标准,收取早晚餐费(早餐费用4元,晚餐费用5元)。2025年春季学期,当事人按照在校用餐的学生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收取早晚餐费用(早餐费用4元,晚餐费用6元)。共计收取学生早晚餐费用583702元,其中2023年至2025年1月的余款2596元,已退给缴费学生每人11.5元。当事人在收取学生早晚餐费时,没有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

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此,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

1:警告;

2:罚款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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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颍上县人民政府信息显示,颍上县关屯乡中心学校是一所位于安徽省阜阳市的公办学校,以传统文化为办学特色,注重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来源 | 凤凰网安徽综合

编辑 | 王常钰 责编 | 陈潇 审核 | 刘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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