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面色字体关注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司机路边停车

乘客随手推门

这是无数人出行时的“惯性动作”

或许你没有意识到

这个看似微不足道的开门动作

竟会成为“夺命瞬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当悲剧发生,究竟是开门乘客之过,还是停车司机之责?保险公司能否以“乘客非驾驶人”为由拒绝全额赔偿?这起赔偿的背后,藏着的不只是责任划分,更是对每个生命的敬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某日清晨,年轻的小晖像往常一样村道上骑着电动自行车,前方一辆临时停靠的轿车突然打开了左侧车门,小晖毫无征兆地撞上车门,当场重伤昏迷,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经诊断,小晖因撞击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尽管医院全力抢救,但13天后,他仍因伤势过重离世,生命永远定格在了此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经交警部门认定

车辆驾驶人小刘临时停车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乘客小陈开门时未观察后方情况,二人均对本事故承担同等责任,而受害者小晖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小晖的父母将肇事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小刘、乘客小陈及车辆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各方对造成的事故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

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承保范围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而小陈并非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所以小陈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案中,法院明确了“保险赔付责任”与侵权人内部“最终责任”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的规定,小刘作为车辆所有人允许的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人,依法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先行对全部损失承担赔付义务。而在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后,可依法行使追偿权,可见司机与乘客的侵权责任并未免除,避免了驾驶员与乘客因赔偿责任先行转移而怠于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和提示注意义务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已起草《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拟明确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受害人主张由承保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不得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绝赔偿。这一规定可及时将被侵权人的损失填补到位,最大程度避免因乘客个人客观经济情况无力负担而延误对被侵权人的伤情救治,彰显人道主义关怀,体现了司法效率价值。

友情提醒

对驾驶员而言停车位置的选择关乎公共安全。务必选择安全、合规的地点停放车辆,避开弯道、路口等危险地段;停车后,驾驶员负有主动提示和监督的义务,尤其是在交通环境复杂的路段,须确保乘客在观察周围环境后再开门。

对乘客而言,开车门绝非“小事一桩”。应养成“先观察,后开门”的习惯,每次开门前都应通过后视镜或者回头观察确保后方无来车行人;或者使用“荷氏开门法”——用离车门较远的手开门,这一动作可以自然带动身体转动,有效扩大视野范围,显著降低因视觉盲区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

滑动查看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主张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第三条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赔偿后仍然不足的部分,被侵权人主张驾驶人、乘车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损害由乘车人故意行为造成的除外。

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对造成损害有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名称均为化名)

01

02

03

郭军律师

职位:主任律师

电话:400-697-0701

业务专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等。

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97-0701

传真:021-33856629

地址:

备注:图文来源AI配图+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公鼎开通微信在线咨询

公鼎律所现已开通律师微信在线咨询服务,工作时间为:上午9:00至下午18:00, 如非工作时间无法及时解答您的提问,您即可在平台留言并留下微信号或联系方式,我们会在下个工作日给予您回复,欢迎大家前来咨询,公鼎律所竭诚为您服务!

声明:本平台发布的所有图文内容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旨在为广大用户提供法律研习资料、传递有益信息。我们的初衷是增进公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提升法治意识,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法治建设。本平台发布的所有内容均与商业利益无关,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商业推广或盈利行为。如无意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并在确认后立即删除相关内容,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