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能源杂志

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煤电、气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调节性电源的容量电价政策进行系统完善,并首次在国家层面提出有序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

在新能源装机规模持续攀升、电力系统波动性显著增强的背景下,此次政策被业内视为发电侧价格机制从“分类补偿”迈向“统一标尺”的关键一步,也是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中极具基础性的制度安排。

容量电价机制逻辑变化

近年来,新能源已成为我国第一大装机电源类型,但其随机性、间歇性特征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出更高要求。煤电、气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调节性电源,在顶峰保供、系统调节中的作用愈发凸显,但“备用多,使用少”的运行特性,使其固定成本长期难以通过电能量市场充分回收。

“十四五”以来,国家先后建立煤电、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机制,本质上是为调节性电源提供制度性的“保底收入”。

但随着现货市场推进、各类电源同台竞争,不同技术路线分设容量电价的方式,已难以适应市场化深化阶段的要求。

《通知》明确提出,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将有序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以“可靠容量”这一统一标尺,对能够在系统顶峰时段持续稳定供电的机组给予补偿,不再简单按电源类型区分定价逻辑,根据顶峰能力按统一原则进行补偿。这一安排,被视为向成熟电力市场通行做法靠拢的重要信号。

煤电“兜底”、抽蓄“划段”、新型储能首次入场

在可靠容量机制全面建立之前,《通知》对现有容量电价政策进行了系统性完善。

在煤电和气电方面,《通知》明确,各地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煤电机组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并可结合利用小时数、市场建设情况进一步提高;同时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建立气电容量电价机制。

这有助于稳定煤电、气电的收益预期,引导其加快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转型。

在抽水蓄能方面,《通知》延续并细化了“新老划段”的政策思路:633号文件出台前开工的项目,继续实行政府定价、保持政策稳定;文件出台后开工的新项目,则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一省一价”原则制定统一容量电价,并通过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市场获取收益。这一调整,被认为有利于通过明确价格信号,引导抽水蓄能项目更加注重经济性与系统适配度。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建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对服务于系统安全、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可给予容量电价,定价水平以当地煤电容量电价为基础,并按顶峰能力折算,同时实行项目“清单制”管理。

这一制度安排,可以视为补齐新型储能商业模式“最后一块拼图”的重要尝试。

可靠容量补偿与容量市场并行探索

《通知》最具前瞻性的内容,在于对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的系统设计。

文件明确,可靠容量补偿以弥补市场边际机组固定成本为基础,统筹电力供需、用户承受能力和市场建设进展,补偿对象可逐步覆盖煤电、气电、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以及抽水蓄能等具备顶峰能力的机组。同时,政府定价机组不重复补偿,避免政策叠加。

在此基础上,《通知》提出,在国家指导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电力市场建设情况,探索通过容量市场等方式形成容量电价,为下一步电力容量市场建设预留制度空间。

从整体看,此次政策并未简单提高容量电价水平,而是通过重构发电侧收益结构,在“电量电价”与“容量补偿”之间形成更合理分工。

一方面,为调节性电源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固定成本回收渠道;另一方面,通过市场化电量和辅助服务价格,引导其提升运行效率和调节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在政策解读中明确表示,政策实施后,对居民、农业用电价格不产生影响,对工商业用户而言,电价构成元素中“一升一降”总体形成对冲,终端用电成本影响有限。

随着新能源装机占比持续提高,电力系统真正稀缺的已不再是电量,而是可靠容量和灵活性。《通知》的出台,正是通过价格机制对可靠容量的补充。

新型电力系统加速成型的关键阶段,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正在成为稳定投资预期、保障电力安全、支撑能源转型的重要制度基石。

欢迎投稿,联系邮箱

tg@ineng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