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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

在山西境内居住,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且自愿在山西境内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

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涵盖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机构养老服务主要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其中,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参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清单内容将在“民政通”—“居家养老服务清单”模块适时进行调整更新。

市县已有补贴政策的,应结合实际与本项目做好衔接。

(三)补贴形式

补贴资金通过全国统一的“民政通”政务服务平台(含APP、小程序),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发放至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个人账户,不得支取、不得套现。

(四)补贴标准

1.服务补贴。电子消费券用于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由个人自付部分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具体抵扣比例和额度将在电子消费券中载明,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每月最高抵扣额度为800元。每人每月限领取一张电子消费券,不得折现,只能通过“民政通”购买养老服务抵扣消费金额。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其符合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2.评估补贴。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全额抵扣(抵扣额度将在电子消费券中载明,评估费用超出消费券部分由评估机构承担);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或由属地安排。

(五)实施期限

项目实施期限为12个自然月,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补贴资金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其中,中央承担90%,省市县承担10%,具体按照《山西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24〕19号)规定的分档及负担比例执行。

补贴流程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依托“民政通”实施,主要包括申请、发放、核销、结算等。

(一)补贴申请

1.补贴对象。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包括配偶、子女、亲属、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微信、支付宝、百度等搜索“民政通”小程序或下载“民政通”APP,进入“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模块“个人中心”页面完成线上个人账号注册,并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为不便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老年人提供线下协助申请服务。

2.服务和评估机构。开展服务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承担老年人能力评估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管理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均需在“民政通”注册并开通账号。

(二)能力评估

老年人或其代办人通过“民政通”—“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能力等级评估申请”模块,原则上向就近的能力评估机构提出申请。评估机构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和《山西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办法(试行)》及时组织老年人能力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过“民政通”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登录“民政通”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或2024年7月1日之后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可将评估结果直接汇总到省民政厅,交换至补贴项目信息系统“民政通”,无需再次评估即可申领电子消费券。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

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首月通过“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消费券,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发放消费券,个人通过“民政通”点击领取。电子消费券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

老年人在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按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单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按时上传至“民政通”。

(五)资金结算

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汇总后的兑付消费券资金使用额度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资金使用额度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审核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来源:山西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