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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04年,刘振国看中一套房,但当时他在北京没有购房资格。情急之下,他找到好友赵明远商量:“能不能用你的名字买?钱我来出。”

赵明远答应了。于是,购房合同签了赵明远的名字,贷款也以他的名义办,但首付是刘振国掏的,月供是刘振国还的,房子一交付,也是刘振国装修入住。

这一住,就是将近二十年。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从来都是刘振国交;购房发票、贷款合同、缴费单据,也一直由他保管。

赵明远呢?除了名字在房产证上,从未踏进这套房子一步。

可到了2021年,赵明远突然变了态度,一纸诉状把刘振国告上法庭:“房子是我的,当初只是借你住,现在请你搬走。”

刘振国懵了:“这房从头到尾都是我买的,怎么就成了‘借住’?”

他当即提起反诉:“请法院判令赵明远配合过户——这房子,本来就该是我的。”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赵明远十日内协助刘振国办理一号房屋过户手续;

❌ 驳回赵明远全部腾房请求。

法院说理

法院指出,谁主张,谁举证。

赵明远主张“借住”,但:

没有借住协议;

没有约定居住期限;

没收过一分钱租金;

甚至无法解释为何允许他人白住近二十年。

而刘振国虽无书面借名协议,却提供了完整的证据闭环:

出资证据:首付款收据 + 近十年房贷还款记录;

占有证据:自2004年起持续居住至今;

票据持有: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税费发票原件均在其处;

合理解释:因当时在京无购房资格,故借用朋友名义。

法院认为,这四点已形成高度盖然性,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意。

至于赵明远2013年一次性还清尾款的行为,法院指出:

“该行为发生在长期由刘振国承担主要购房成本之后,不足以推翻借名关系的本质。”

更重要的是,房屋购于2004年,现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借名买房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赵明远作为出名人,有义务配合过户。

律师提示

这个案子揭示了一个现实。

对登记人(出名人) 而言:

若主张“借住”,必须保留协议、催还记录、费用结算等证据;

否则,当对方拿出完整出资和占有证据时,仅凭“名字在证上”很难胜诉。

对实际出资人(借名人) 而言:

虽本案胜诉,但风险极高;

务必做到:付款备注用途、保留所有票据、定期留存沟通记录;

最佳方案仍是签署书面借名协议,哪怕只有一页纸。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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