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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标志商标是指仅由三维标志或者由含有其他要素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可以表现为商品自身的三维形状、商品包装或容器的三维形状或者其他三维标志。

三维标志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

与平面商标相同,三维标志商标也应当具有显著性,而判断三维标志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不仅需要综合考虑商标本身构成形式、制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还应当考虑三维标志商标的构成元素、视觉效果、使用方式等特殊因素。

商品自身的三维形状

商品自身的形状可能是为了追求造型美观、便于运输等,但通常来说其自身的三维形状并不能达到识别来源的功能。所以,仅仅以商品自身的三维形状申请注册三维标志商标的,一般不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如果商品自身的三维形状经过设计,具有独特的视觉效果,或者经过长期或广泛使用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便有可能取得商标的显著性。

商品包装或容器的三维形状

商品包装或容器的主要功能是保护、盛载商品、以便于运输和销售。但通常来说商品包装或容器的三维形状并不能达到识别来源的功能,所以仅仅以商品包装或容器的三维形状申请注册三维标志商标的,一般不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性。但如果商品包装或容器的三维形状经过设计,具有独特的视觉效果,或是经过长期或广泛使用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则可能取得显著性。

普通的三维形状

除商品自身的形状、商品包装或容器的三维形状一般不具有显著性之外,简单的、普通的三维形状或是起装饰性作用的三维形状,通常也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例如,简单的几何体,一般也难以具备商标的显著性。此外,服务行业为了提升服务使用的通用或常用物品的三维形状,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作用的,也缺乏显著性。例如,餐馆经常使用碗、碟子等餐具,若将此类常用物品的三维形状当作餐馆服务的商标,则难以区分服务的来源。

三维形状和平面要素的组合

三维形状和平面要素的组合一般来说具有几种情况,如具有显著性的三维形状和具有显著性的平面要素的组合、缺乏显著性的三维形状和缺乏显著性的平面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性的三维形状和缺乏显著性的平面要素组合、缺乏显著性的三维形状和具有显著性的其他平面要素组合等。但无论哪种组合形式,都不能当然地认定三维形状和平面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性或者不具有显著性,仍然要遵循显著性的一般判断规则进行具体分析。例如,三维商标由缺乏显著性的三维形状和具有显著性的其他平面要素组合而成,如果能够识别来源,则可以认为该三维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

但如果这种组合形式中,具有显著性的平面要素所占比例过小或者处于三维标志商标中不易被识别的位置,相关公众难以将其整体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识别的,该三维标志商标在整体上不具有显著性。或者相关公众易将这种组合形式整体上识别为包装装潢或者商品的装饰,则该三维标志商标也不具有显著性。(内容摘自《商标代理合规实务》)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公众号

编辑:刘雅文

审校:石磊

审核:聂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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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上海知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