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督查立项”是信访督查(即“信访督办”)流程的起始环节,指信访工作机构(如信访局)对需督查的信访事项进行筛选评估、审批确认、台账登记,生成唯一督查编号并正式启动督查程序的规范性操作。其核心是“明确督查对象、锁定督查范围、启动闭环管理”**,源于《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施行)对“信访监督”的程序性要求。
一、定义与核心逻辑
1. 法定内涵
结合《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督办)及前文“信访督查”框架,信访督查立项是指:
信访工作机构对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如超期未办、群体性事件、领导批示件),通过系统识别、人工评估,确认其符合督查条件后,审批生成唯一督查编号、录入督查台账的程序启动行为。2. 核心逻辑
- 问题导向:仅针对需监督的事项(如超期、专项、不满意、决策类);
- 规范唯一:每个督查事项对应唯一编号(如“县信督〔2024〕15号”),避免混淆;
- 闭环起点:立项后进入“立项→发出督办函→整改反馈→跟踪落实→归档”的完整督查链条。
信访督查立项遵循“筛选评估→审批确认→台账登记”的标准化流程:
1. 筛选评估
- 触发条件: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识别需督查事项(如:
- 超期未办:承办机关超过60日办理期+30日延期未办结(系统自动预警);
- 专项事项:上级指定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民生问题(如省长批示、100名村民集体访);
- 不满意事项: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且无新事实理由(重复信访);
- 决策事项:涉及重大决策、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如老旧小区改造方案争议)。
- 评估内容:判断事项是否符合督查类型(超期、专项、不满意、决策)、是否具有督查价值(如社会稳定风险、群众反映强烈)。
- 审批主体: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如信访局局长);
- 审批内容:确认“同意立项”,明确督查类型(如“超期督办”“专项督办”)、督查期限(如“30日内完成”);
- 生成编号:按“行政区划+信督+年份+序号”规则生成唯一督查编号(如“县信督〔2024〕15号”,“县”表示县级信访局,“信督”表示“信访督查”,“2024”表示年份,“15号”表示当年第15件督查事项)。
- 登记内容:将“督查编号、事项概述(如‘张某欠薪案超期未办’)、承办机关(如‘县人社局’)、督查类型(如‘超期督办’)、督查期限(如‘2024年6月25日前完成’)”录入“督查台账”(电子或纸质);
- 系统同步:将立项信息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关联“收文编号”(如“县信登〔2024〕123号”),实现“可追溯”。
根据前文“信访事项督查怎么理解”的4类核心类型,需立项的督查事项包括:
序号
事项类型
触发条件
示例(来自前文对话)
1
超期督办
承办机关超过60日办理期+30日延期未办结(系统自动预警)
“县人社局超期15日未办张某欠薪案”(前文“信访督查报告”示例)
2
专项督办
上级指定的重要/复杂事项(如群体性事件、领导批示件)
“某镇100名村民征地补偿集体访”(前文“信访实地督查”示例)
3
不满意督办
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且无新事实理由(重复信访)
“20户居民反映安置房漏水”(前文“信访实地督查”示例)
4
决策督查
涉及重大决策、群体性事件处置的信访事项(聚焦“决策环节”)
“某县老旧小区改造方案集体访”(前文“信访决策督查”示例)
四、作用与意义
- 明确督查对象:通过“唯一编号”锁定需督查的事项,避免“漏督”“错督”;
- 启动闭环管理:立项是“督查流程”的起点,后续通过“发出督办函→整改反馈→跟踪落实→归档”实现“事事有回音
- 规范督查行为:通过“台账登记”记录督查全过程,为“责任追溯”提供证据(;
- 提升督查效率:通过“系统识别”自动筛选需督查事项,减少“人工遗漏”。
以“县人社局超期未办张某欠薪案”为例(前文“信访督查报告”示例):
- 筛选评估:县信访局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发现“张某欠薪案”(收文编号“县信登〔2024〕123号”)超过60日办理期(4月20日-6月19日)未办结,系统6月20日自动预警;
- 审批确认:县信访局局长审批“同意立项”,生成督查编号“县信督〔2024〕15号”,明确“超期督办”类型,督查期限“6月25日前反馈整改计划
- 台账登记:将“县信督〔2024〕15号张某欠薪案超期未办县人社局超期督办6月25日前”录入“督查台账”,同步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 法规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交办)、第四十六条(督办)(明确“督办”的程序要求);
- 实践依据:前文“信访督查报告是怎么回事”“信访事项督查怎么理解”“信访实地督查是怎么回事”等对话中的流程说明示例
信访督查立项是信访督查的“启动键”,通过“筛选评估→审批确认→台账登记”流程,将需督查事项转化为可管理的督查任务,生成唯一编号并录入台账。其作用是明确对象、启动闭环、规范行为,为后续“发出督办函→整改反馈→跟踪落实→归档”奠定基础,是《信访工作条例》“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宗旨的具体体现。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交办)、第四十六条(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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