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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认定的“事实”,和我们生活中所感受的“事实”,往往不是一回事。法官断案,依靠的不是某方当事人的单方面讲述,而是一套由有效证据构建起来的法律事实。有时候,一份关键证据如果存在“硬伤”,即使它看起来能证明您的说法,也可能无法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以下这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01 当事人的陈述不能“一言定案”

许多当事人认为,只要自己在法庭上详细陈述事实,法官就会据此判案。然而,法律对此有明确限制:仅有当事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不能支持其主张

例如民间借贷中,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要求还款,却只有自己口头陈述借款过程,拿不出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这种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孤证不能定案”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果你是原告,需要提供更多证据;如果你是被告,法院将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而非仅凭你的陈述。

02 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需谨慎使用

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同样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劳动者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工伤赔偿,公司让法定代表人的亲属出庭作证。由于证人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证明力会大打折扣。

法律并不禁止利害关系人作证,但其证言需要其他证据补强。常见的利害关系包括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等。法院在审查这类证据时会特别谨慎,需要结合案件其他事实综合判断。

03 存疑的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

随着科技发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电子数据成为常见证据形式。然而,这些证据容易被篡改或编辑,导致其证明力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院在审查电子数据真实性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是否可靠;是否具备防错监测手段;数据是否完整保存传输;以及保存传输方法是否可靠等。

当事人提供电子数据时,应保留原始载体,并确保数据完整未被修改,否则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信的风险。

04 未成年人的不相称证言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同样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比如,一个10岁孩子对复杂的商业交易细节作证,或者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陈述与其认知能力不符的事实,这类证言需要其他证据佐证。

法律并非完全排除未成年人证言,而是要求证言内容必须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证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辨别能力和表达意愿。

05 无法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在诉讼中,证据原件至关重要。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举例来说,如果你持一份合同复印件起诉对方违约,但无法提供原件,对方又不承认合同真实性,这种情况下复印件可能不被法院采信。

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原件或原物,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原件遗失),才能提供复制件,但必须确保与原件一致并经法院核对无异。

保留证据原件是诉讼的基本功,这需要当事人在日常交往中就有意识地做好证据保存工作。

在大庆一起检察院抗诉的典型案件中:当事人多项证据中有一张发票无法提供原件,一审法院未采纳该证据。但抗诉指出,发票复印件上有税号,法院可通过与税务局核对辨别真伪,最终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并改判。

这说明虽然单一证据可能受限,但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后,仍可能被法院采信。

证据链的重要性远胜于单一证据。聪明的当事人会在诉讼前就专业地整理证据,而不是盲目堆砌材料。

(本文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