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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文,针对“一户多宅”、农房用地规划未审批、面积超标等历史遗留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分类化解方案,切实保障农民财产权益。

一、“一户多宅”怎么处理?合法取得是核心

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全部予以确权登记。

面积之和未超标的多处宅基地可作为一处宅基地管理并确权。

面积超标的多处宅基地:农户可在当地面积标准范围内选择一处或多处(不得分割整宗宅基地)合并管理确权。

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分户的:按地方规定分户后再确权,且分户不得与户籍管理脱钩,不能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

建新不还旧形成的“一户多宅”:退出原有宅基地后,新宅基地才能依法确权;原有已登记宅基地将直接注销。

继承农房占用宅基地:可按规定登记,但需依法依规加强管理,防止变相买卖。

、农房用地未经审批怎么办?满足条件可确权

对于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农房用地无审批手续且现状为建设用地的农户: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确认;

在本集体范围内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

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后,即可确权登记。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特殊情况:

若能证明2020年7月3日前已发生用地行为,可由乡镇统一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后,直接按建设用地办理登记。

三、农房规划未经审批怎么处理?分阶段、分区域处理

1.原城市、镇规划区外

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成:无需规划材料,按现状确权。

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成:公告15个工作日并审核后,按结果登记。

2.原城市、镇规划区内

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无需规划材料,按现状确权。

1993年条例实施后至2023年237号文印发前建成:按当地面积标准,对标准内面积确权,超建面积在证书附记栏注明。

2023年237号文印发后建设:必须补齐规划手续,或出具符合建房规定的意见,才能登记。

四、宅基地面积超标?按历史阶段分类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房屋至今未扩建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

1982年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按批准面积确权;超占部分已按规定处理的,按处理结果确权;未处理的,超占面积在证书附记栏注明。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按批准面积确权,超占面积在证书附记栏注明。

新规之后:新审批宅基地严格按审批面积确权,超占面积不再登记。

五、这些情况,一律不得登记!

严守政策底线,以下违法违规情形坚决不予登记:

城镇居民尤其是回乡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违法购买宅基地和农房;

社会资本下乡建别墅大院、私人会馆;

借流转之名违法圈占、买卖宅基地;

违法违规合作建房、建设“小产权房”;

违反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

超附记额度的超建农房,且违法占地、不具备居住功能。

六、部门协作+便民举措,办事更省心

多部门联审联办: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将推动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事项“一站式”办理。

数据实时共享: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等数据将实时互通。

鼓励批量办理:有条件的地区可按村、组为单位,统一组织、集中办理、送证上门。

推行电子证照:鼓励制发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方便群众使用。

保障家庭成员权益:登记时必须在证书上列明依法享有权利的妇女、儿童等全部家庭成员。

注意 本通知发布后,新建农房的用地和规划管理不再适用上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政策,地方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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