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委托基层组织实施拆迁,不能成为规避法定程序、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陈先生在湖北鄂州市某镇上街村拥有多栋商业及住宅用房,用于出租和居住。2023年4月19日、6月12日,陈先生的房屋在未收到任何合法文书、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被两次强制拆除。某镇政府辩称未实施强拆行为,陈先生委托京平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法院审理认定镇政府与村委会存在行政委托关系,强拆程序违法,最终判决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库纳鑫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案件
审理机关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原告
陈先生
被告
鄂州市某镇人民政府
案情回溯——
案情始末
2022年9月:某镇政府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委托村委会负责80户房屋(含陈先生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2022年11月:某村民委员会与陈先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补偿1195764元(尚未支付)。
2023年4月-6月:4月19日、6月12日,陈先生的房屋被不明主体两次强制拆除,其未收到任何书面告知及行政强制文书。
2024年5月:陈先生委托京平律师向鄂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双方核心主张
原告(陈先生)
涉案房屋系家庭成员共有,通过与村民小组签订协议取得土地使用权,建房合法,拥有合法所有权;
强拆前未收到任何书面告知、有效法律文书及行政强制文书,镇政府曾承诺不拆除低层平房但未履行;
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佐证强拆系某镇政府所为;
诉讼请求:确认某镇政府2023年4月19日、6月12日的强拆行为违法。
被告(某镇政府)
未实施案涉房屋强拆行为;
答辩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核心观点
锁定行政委托关系:镇政府与村委会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证明镇政府将拆迁工作委托给村委会,村委会强拆后果应由镇政府承担;
强拆程序严重违法:镇政府未作出行政决定、未履行催告、未听取陈述申辩、未送达强制执行决定、未公告,完全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
原告证据有效佐证:征地协议、房屋现场照片视频、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证明房屋归属及强拆事实。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鄂州市某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19日和2023年6月12日拆除原告陈先生位于鄂州市某镇某村的房屋和附属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鄂州市某镇人民政府负担。
京平律师把握胜诉关键
精准认定责任主体:律师依据征收补偿协议,明确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委托关系,突破“镇政府未直接强拆”的抗辩,锁定适格被告;
梳理程序违法焦点:聚焦《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逐一指出镇政府未履行的义务,明确强拆行为违法性;
全程专业代理:从证据梳理、起诉立案到庭审辩论,律师依据行政诉讼相关法律规定,清晰阐述主张,推动法院作出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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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托行为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委托村委会等组织实施拆迁的,即便未直接参与强拆,相关行为后果仍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强拆需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必须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听取申辩、公告等程序,缺一不可;
【未收到合法文书不得强拆】:在未送达任何书面行政文书、未告知权利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强拆行为必然违法;
【遭遇强拆需留存关键证据】:当事人应及时收集土地及房屋权属证明、强拆现场照片视频、接处警记录等证据,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行政诉讼维权,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为后续索赔奠定基础。
京平律师:库纳鑫
库纳鑫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业务部副部长。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海淀区律师协会刑事法律研究会委员、海淀区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司法局公益法律服务团委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特邀听证员等社会职务。
拥有近十年法律实务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经济犯罪辩护与行政征收维权,擅长处理重大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兼具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能力。
重点业务领域:经济犯罪辩护、行政征收维权、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协议、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诉讼;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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