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驾车途中,与女友为一个荒诞的话题争执不休——“鹦鹉学舌的历史始于哪一年”,两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一方坚称早在五六千年前鹦鹉就已会学舌,另一方则反驳说年代绝没有那么久远。争执过后,20岁的小伙子余怒未消、闷气难平,最终情绪彻底失控。他猛地一脚踩下油门,在高峰期限速40公里/小时的主干道上,将车速飙升至近130公里/小时。一场无法挽回的悲剧就此降临:一对年轻夫妻带着未满周岁的婴儿,一家三口惨遭横祸,不幸殒命。
判决结果令人震惊不已——这起2024年发生在景德镇、轰动全国的恶性案件,于9日迎来一审判决,被告人被判处死缓。更让人愤慨的是,法庭之上,被告人自始至终未对受害者家属说过一句道歉。反倒其父亲,突然冲向公诉席意图冲撞,被法警当场制服。即便如此,被告人仍对判决结果不服。
受害者家中本是两代单传,遭遇这样一场飞来横祸,相当于彻底断了香火、成了绝户。被告人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理由是“属于间接故意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
不可否认,被告人并非蓄意针对这一家三口,而是将怒火发泄在道路上的所有人身上。从法理上讲,他没有明确的杀人目标,不属于直接故意杀人,但他必然清楚,在车流密集的主干道上高速狂飙,只要有行人或车辆出现,就一定会造成人员伤亡。他的行为,在法律层面被界定为“间接故意”,但在本质上,与“直接故意”致人死亡并无太大区别。这就好比,有明确目标的蓄意杀人,与无差别随机撞人的恶性行为,两者看似有区别,可在我看来,后者的性质更为恶劣——因为逝去的,全是毫无防备的无辜者。
景德镇这起案件的受害者,两代人已然离世,只留下一对孤苦无依的老人,在无尽的悲痛中煎熬余生。两位老人下定决心提起抗诉,将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争取让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非死缓——他们无法接受,夺走自己两代亲人生命的恶魔,还能保住一条性命。
老人认为,被告人所谓的“自动投案”,实际上只是与民警发生争执,并且在车辆行驶速度等关键案件细节上刻意撒谎,他们根本不认可这一“自首情节”。
抗诉,是法律赋予受害者家属的正当权利。我个人全力支持他们,希望他们能通过法律途径,为惨死在车轮下的两代亲人讨回公道、告慰亡灵,也能给饱受创伤的自己一个心理慰藉。
诚然,从法理角度而言,被告人或许确实具备一定的自首情节,判决之前,他也表现出了些许恐惧。但这份恐惧,说到底,不过是害怕自己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罢了。在他眼中,自己的生命无比珍贵,而那些死在他车轮下的无辜者,不过是一场意外、一场灾祸,顶多算是一起人为事故,根本不值一提。
也正因如此,我们才能理解,为何他的父亲会在法庭上,表现得比受害者家属还要激动,甚至冲动到冲撞公诉席、被法警当场制服。在他看来,一审判决已经过重,本该愧疚的是受害者家属。这就是人性的冷漠与扭曲,也是这场司法审判中,最令人深思的一幕——法在裁判,人在围观,而这样的判决,难免会让人产生“自作孽,仍可活”的误解。毕竟,每一个司法判例,都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肩负着引导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
在这起案件中,无论是受害者家属,还是广大公众,都没有从被告人身上看到丝毫悔意,所能感受到的,只有他对死刑判决的恐惧。相关报道中描述,当一审宣判被告人死缓时,“廖某听到宣判,表情比较平静”。
他当然会表现得平静——总不能将内心的狂喜毫无掩饰地流露出来。一个明知高速狂飙会撞死人,却依然执意为之,一口气夺走三条无辜生命,最终却免于死刑的人,在听到“死缓”二字时,内心的侥幸与喜悦,可想而知。但公众从这份判决中,读到的却是生命的轻重失衡:有的生命轻如鸿毛,有的生命却如这位20岁被告人一般,重到可以肆意践踏他人生命,还能得到法律的“迁就”。这,就是这起判例给所有人上的一堂法治课,一堂充满争议的法治课。
或许,这起案件的判决,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判决过程也足够谨慎、严谨,但它与受害者家属的期待,存在巨大落差,也与公众的朴素认知,产生了明显偏差。在公众看来,第一,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致人死亡,却依然故意为之,正如“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观,更何况,他夺走的是一家三口的无辜性命;第二,若被告人毫无悔意、认罪态度极差,甚至不愿说一句道歉,那么所谓的“自首情节”,便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被告人在法庭上拒不道歉,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最大的藐视与不敬,更是对法律尊严和人性底线的极度漠视。他的表情看似平静,但其行为对法律公正和社会良知的冲击力,却无比巨大。
他的父亲,行为则更为过分。当庭表现出比受害者家属还要激动的情绪,本质上是对无辜逝去的生命、对司法公正的极度不尊重。仅凭这一点,就足以让受害者家属和公众无法理解、更无法原谅。
希望司法机关能够结合被告人当庭的恶劣表现,重新审视“自首”的真正内涵,重新界定自首情节的认定标准。
衡量一个司法判例的正义性,不仅要看它是否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更要看它是否契合人心所向。这并非意味着司法审判要被舆情左右,而是说,司法判决既要追求良好的法律效果,也要兼顾积极的社会效果。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公众的认可度,取决于法理与情理在公众心中形成的最大公约数。但就这起判例而言,在情理层面,始终让人觉得有所欠缺。希望司法机关既能坚守法律的底线与原则,也能兼顾公众朴素的正义观,兼顾人们对生命尊严和法律公正的基本认知。以上仅为个人观察,仅供大家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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