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9日演员金某被曝光车祸找人顶包,肇事逃逸和骗保。1月30日绍兴发布了警情通报实锤了金某的车祸顶包和骗保。
根据警情通报:2025年3月16日中午11时许,金某、徐某青、刘某祎结伴在绍兴柯桥古镇游玩、购物,其间未就餐。15时07分,金某(持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沪F牌照黑色越野车,途经柯桥湖塘街道一路段时,为避让路上窜行犬只发生单车事故,造成车内3人轻微受伤,及驾驶车辆、道路路牌、村居围墙受损。
事故发生后,金某因脸部受伤急于就诊,在刘某祎的陪同下打车离开,直接前往上海一医院检查住院,由徐某青留在现场报警处置。交警调查中,徐某青谎称自己系驾驶员,民警经初查判断为单车事故,未发现异常情况,遂按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经调查,徐某青事后未向保险公司实际理赔,不存在骗保事实。涉及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其他有关问题还在进一步核查中。就当事交警执法情况,已由上级公安机关开展复核。
交通肇事逃逸的核心认定标准并非简单“离开事故现场”,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这一界定直接决定了行为的违法层级与处罚力度。在司法实践中即便肇事者未离开现场,只要实施了指使他人顶包、隐瞒肇事身份等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未履行报警、如实陈述等法定义务,仍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而金某事件存在确定的隐瞒肇事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所以金某肇事逃逸在法律层面是板上钉钉的,这并不会因为单方事故,没有造成别人死伤,或者她是有点名气的演员就不属于肇事逃逸。
在行政责任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有硬性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无任何变通余地;即便事故未造成重大伤亡、尚不构成犯罪,逃逸者也将面临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找人顶包不是“朋友间的帮忙”“老板安排的工作”,而是明确的违法犯罪行为。顶包者的行为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包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亲属间顶包的案例屡见不鲜,但亲情不能成为违法的挡箭牌。同时,顶包行为还需区分包庇罪与伪证罪:若顶包者并非案件证人却假冒证人作虚假陈述,定包庇罪;若本身为案件证人,对关键情节作虚假陈述,则定伪证罪,二者均需承担刑事后果。即便肇事者的行为最终不构成犯罪,顶包者的作假证明行为也将面临治安管理处罚,留下违法记录。
金某事件中徐某青本身作为案件证人,对关键情节做虚假陈述,谎称自己是驾驶员,隐瞒金某肇事者身份,为金某逃避法律责任,可以定为伪证罪,承担刑事后果。
徐某青作为成年人,肯定知道冒充事故驾驶员是违法行为,那么她为什么要冒充呢?肯定不是金某道歉言论里面的事发突然情绪紧张,又不是徐某青开车,也不是徐某青撞的,事故责任也和她没一分钱关系,她紧张什么?在演员身边做助理每天和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处理各种事,也是见过大场面的人,这点和她无关的小事肯定不会紧张。那么就只有两种可能,一种就是金某要求徐某青顶包,另一种就是徐某青和金某有深仇大恨,不惜杀敌一千自损八百也要毁了金某,所以明知道交通肇事逃逸顶包是违法犯罪行为,她也要抓住机会不惜牺牲自己送金某去坐牢。那么问题来了,大家觉得是哪种可能?金某会安排一个和自己深仇大恨想尽办法毁了自己的人做助理吗?
1月29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大皖新闻记者,关于网络流传的“金晨被曝肇事逃逸”事件,经过核实,该理赔报案发生后,按照流程进行现场查勘服务,过程中客户放弃索赔,公司依照程序对理赔报案予以撤销。
根据爆料,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赶到事故现场勘察了解情况。事故现场处理完毕后,保险公司开始进入调查理赔阶段,然而令他们没想到的是当他们调看交警队的监控时发现驾车的司机并不是徐某青,而是车主金某本人,金某涉嫌逃逸并让他人顶缸骗保,保险公司随即在交警队进行了报案。金某随后亲自跟保险公司联系,表示这起交通事故不用保险公司担负责任,支付费用,由她个人承担,她要求保险公司撤案,保险公司经过考量后撤销了报案。
爆料中的保险公司发现徐某青顶包骗保后去交警队报案是否属实?如果属实,那和安徽一个案件几乎一模一样,安徽案件中的两个人已经坐牢了。
安徽高院判决汤某某等保险诈骗案。
2015年9月29日23时许,原审被告人汤某某酒后驾驶皖KW99xx号奔驰轿车行驶到安徽省颍上县某镇中心医院门口时,发生撞到树上的单方交通事故,后原审被告人武某某赶到事故现场,应汤某某要求,武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及保险公司电话,谎称是自己驾驶。2016年1月21日汤某某向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提出保险理赔款28万元,因该公司发觉此起事故存在顶包嫌疑及多处疑点,将该案移交中国人保财险颍上支公司处理。中国人保财险颍上支公司报案后,经颍上县公安局侦查,二人如实供述了为获得保险赔偿款,谎称系武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向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提出索赔,至案发未获赔偿的事实。
同样是撞树单方交通事故,同样是找人顶包,同样拨打报警电话和报保险公司索赔,同样是保险公司发现顶包后报警,同样是没有实际理赔成功。区别是安徽案件被发现后保险公司直接报警相关部门直接抓捕,金某案件被发现后保险公司报警后金某利用自己的力量让保险公司撤案了。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皖1226刑初563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意图骗取保险金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判决:一、被告人汤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人武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皖12刑终211号刑事裁定认为,上诉人汤某某、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意图骗取保险金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依法处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指令再审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皖12刑再2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判认定汤某某、武某某保险诈骗28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维持该院(2017)皖12刑终211号刑事裁定。
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皖刑再3号刑事判决认为,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裁定认定汤某某及同案犯武某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不当,应予纠正,判决:撤销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2刑再2号刑事裁定、(2017)皖12刑终211号刑事裁定及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刑初563号刑事判决,改判汤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改判武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对于保险诈骗罪而言,到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或者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的行为,才是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定罪量刑。金某事件根据保险公司爆料,这次索赔是在审核过程中放弃索赔的,不是让保险公司到场做个事故备案记录,也就是有明确的索赔行为,但是后期因为一些原因主动或被动取消了,那么也应该符合保险诈骗罪的认定,最次是诈骗未遂的认定。
同样事件,安徽和浙江会有不同处理结果吗?你觉得资本能战胜法律吗?你觉得金某这次能渡劫成功吗?
信息来源:绍兴警情通报,金某道歉,百度词条保险诈骗罪,刑法,央广网费权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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