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奥义在第4部分,前面都是科普,适合各知识层级的人试用,我也是非常Nice了。 - 01 - 税收优惠的来源
基金分红免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源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几份核心税收文件。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其法律依据略有不同:
对于个人,出自于2002年《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其中明确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虽然多年来税法多次修订,但财政部、税务总局在 2018 年等后续公告中,均明确该通知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条款继续有效。
对于企业主要依据是:《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该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当时这项政策设计的初衷有以下几个
1️⃣ 避免双重征税,底层征过一次了:基金持有的股票在分红给基金时,上市公司已经代扣代缴了所得税(虽然有差别化征免政策,但基础逻辑是底层资产已纳税)。
2️⃣ 鼓励机构投资与长期投资:通过在“基金分配”环节免税,可以吸引更多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支持公募基金行业的发展。
- 02 - 企业怎么利用它逃税?
但这也形成了一个非常经典的监管规则漏洞套利操作,就是分红避税。核心原理是:利用「分红免税」和「价差亏损可抵税」这两个概念,通过人为制造一笔「账面亏损」来冲减公司的其他应纳税利润。
我们假设企业爱因斯公司,今年赚了800万元纯利润,按25%的税率,原本要交2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第一步:寻找目标基金
爱因斯公司找到了一只,或者有基金公司找上门来了,说有个即将进行大额分红的基金。
当前净值:1.8元
拟分红额:每份分红0.8元(假设这0.8元全是可以分红的「已实现部分」)
第二步:重仓买入(高位进场)
在权益登记日之前,爱因斯公司出资1800万元买入该基金。
持有份额:1000万份
账面成本:1.8元/份
第三步:大额分红(本金变免税收入)
基金进行除权分红。企业 A 收到分红款:
现金分红:1000万份 ×0.8元 =800 万元
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08〕1号文,这800万是免税收入。
第四步:卖出赎回(制造「亏损」)
分红后,基金净值从1.8元掉到了1.0元。爱因斯公司立即选择赎回或卖出。
赎回金额:1000万份 × 1.0元 =1000万元
账面损益:1000万(赎回) - 1800万(成本)=-800万元
税务处理:这800万的亏损属于投资损失,在企业会计核算中是可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
做这种避税操作的比对表如下:
项目 正常纳税 操作后 经营利润 800 万元 800 万元 基金分红 0 800 万元(免税) 投资损益 0 -800 万元(可抵减) 应纳税所得额 800 万元 0 元 (800 - 800) 应交税额 200 万元 0 元
从资金流上看,爱因斯公司投入1800万,拿回800万分红和1000万赎回款,总钱数没变(不考虑手续费)。但通过这一进一出:它把原本要交税的800万利润,用虚假的800万投资亏损抵消了。
而补偿给它的800万分红又是免税的。
这种行为,不仅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也会让基金公司舍本逐末,滥用这种行为冲规模,收管理费,某种程度上也算是权力腐败了。最后,更重要的是,这种短期资金的进出,很可能摊薄甚至直接影响原有存量投资者的收益。
- 03 - 奥义是啥,先说损益平准金
在说最终奥义之前,先说一下损益平准金,之前在一篇文章里详细叙述过原理。
简单来说,损益平准金本质上是新投资者申购时,为了补偿老投资者已创造但未分配的收益,而额外支付的入场费,它本质仍然是投资者的本金。但通过损益平准金转入未分配利润,就可以把「本金」洗成了「收益」。
损益平准金的设计初衷是维护新老股东的权益公平,但其核算方式却制造了一个难以自圆其说的会计悖:
1. 静态的切片
损益平准金的金额并非随意的,而是在申购那一刻对基金收益结构的静态切片。
例子:某基金净值1.2元。其中面值1.0元,溢价0.2元(由0.05元已实现收益和0.15元浮盈组成,占比为 1:3)。
申购:投资者小王出资1.2万元买入1万份。他多交的2000元溢价,会计上必须按当日比例强制拆分为:500 元“已实现平准金”和1500 元“未实现平准金”。
2. 逻辑的“断层”
问题在于,底层资产(股票)是动态转换的,但平准金科目却是“死”的。日常运作中,股票卖出后,浮盈(未实现)会自动转为投资收益(已实现)。然而,小王账上那 1500 元“未实现平准金”并不会随着股票卖出而自动结转。
这就导致了一个荒诞场景,哪怕基金卖光了所有证券,资产全是现金准备清盘了,账面上依然可能躺着一笔数额巨大的「未实现收益」余额。
这种损益平准金的核算方式,虽然在申购瞬时保持了基金的收益结构看似没变,但是平准金与底层资产状态彻底脱节。这不仅让会计核算结果「失真」,更因为「已实现部分」可参与分红,为行业留下了本金变收益、利用免税政策套利的灰色地带。
- 04 - 最终奥义
所以,应对基金公司滥用分红,让一些投资者套利的问题,最彻底、最有效的“断根”方案,就是规定:「损益平准金不得作为可供分配利润」。也就是说,损益平准金直接单独放一个科目。不和「本期利润」合并。
这在会计准则上也完全说得通,损益平准金原本是参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操作方式来制定的,但即使企业会计准则,也明确规定了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能用于做收益分配。所以到了基金行业,损益平准金怎么就可以计入可分红金额了呢。
因此,通过直接禁止损益平准金作为可供分配利润,后续,分红只能来源于基金运作产生的真实投资所得(利息、股息、资本利得)。
这样一来,通过大额申购来套取免税分红的逻辑就彻底破灭了,因为申购进来的钱再多,也无法增加可分配利润的额度。对于想利用这个规则避税的申购资金来说,就丧失了申购进来的意义了。
而且,损益平准金不用分什么已实现未实现了,也不用什么清盘的时候到处发红包问同业「你们清盘的未实现怎么做的」了。
不过,除了“不得作为利润分配”,业内和监管层也讨论过其他补丁:
穿透原则:规定只有持有满一定期限(如 30 天)的份额才能享受分红免税。这直接打击了短线套利。
比例上限:限制损益平准金在可分配利润中的占比,确保分红的主体必须是真实收益。
申购限制:加强大额申购管理。在分红权益登记日前,针对异常资金限制进入。
但上述方法,还是治标不治本,其实在会计技术层面,由于我们现在已经能做到对“已实现”和“未实现”部分的精细化分离,封堵这个漏洞在技术上毫无障碍。用这种方法,会几乎没有实施上的技术障碍,对于投资者影响也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同时,当前税务监管趋严、金融回归本源的大背景下,回归分红须基于真实投资收益是大势所趋。这种通过平准金进行的免税洗钱操作,确实应当想个更加有力的方法了。
- End -
作者:坦桑尼亚老云 |编辑:栗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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