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调解之力助知产解纷——最高法典型案例诠释司法调解定分止争智慧
本报见习记者 刘新源
随着科技的迭代升级与新兴业态的持续涌现,知识产权纠纷愈发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征。涉案金额持续攀升,涉案技术领域不断拓展,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专业性、精准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七年以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制度优势、强化理念指引、健全机制保障,以调解机制和方法创新推动纠纷实质化解。同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司法调解方式方法,总结出“以保促调”“以审促调”“以巡促调”“以判促调”“以执促调”等调解工作方法,让司法调解成为定分止争、护航创新的有力抓手。
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司法调解典型案例,围绕司法调解实质解纷情况,聚焦调解过程中定分止争的关键环节与创新做法,体现出法庭针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纠纷的精准调解思路。
调判结合,一揽子解决国际纠纷
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内外交流往来愈发密切,科技创新也愈发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在此背景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也随之呈现出多发频发态势,此类纠纷能否得到依法妥善处置,关乎外国企业对中国良好营商环境的信心。
此次发布的案例一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运用“调判结合”工作思路妥善化解专利权纠纷的典型案件,为全国法院依法充分运用调解方式高效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妥善平衡国内外各方权益提供了可参考的实践样本。
案件原告为外国某公司,系有关宽带语音信号处理的涉案6个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该外国某公司主张重庆某科技公司与深圳某科技公司各自生产并销售的手机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据此,外国某公司就涉案的6个专利在两地起诉:一是将重庆某科技公司、台江某器材店诉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重庆某科技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7060万元;二是将深圳某科技公司、南京某贸易公司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深圳某科技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186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23年,涉案专利就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所判决的外国某公司诉广东某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六案(以下简称前六案)中出现。
在存在与案涉专利相关已有判例的情况下,江苏高院和福州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参照前六案的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分别作出了深圳某科技公司和重庆某科技公司赔偿外国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的判决。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
案件判决不是最终的目的,纠纷解决、寻求共赢是共同的愿望。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合议庭把调解作为化解涉外纠纷的主要抓手,运用已有类案判决以判促调,从双方当事人的核心利益出发,引导双方当事人从“激烈对抗”转向“友好协商”。
最终,在经过前后长达三个多月的耐心调解与反复沟通后,两案双方基于前六案确定的费率就两案和解金达成了一致,并自愿达成全球一揽子和解,一并解决了既有和潜在的所有纠纷。案件纠纷的圆满化解,是人民法院立足全球视野下,通过调解一揽子解决国际纠纷,实现既“治已病”又“防未病”的生动实践。
多措并举,将纠纷对抗转为合作共赢
稀缺资源向来是市场竞争的焦点,而作为我国备受关注的战略性有色金属资源的钒矿,其深加工产品钒氮合金也成为全球钢铁冶炼企业的重要需求品。国有企业攀某公司为“氮化钒的生产方法”发明专利权人,以侵害专利权为由,将众某公司等6家民营企业诉至法院。然而,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攀某公司与众某公司等4家企业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办案合议庭综合多方考虑因素,通过实地勘验、巡回开庭、就地调解等方式,灵活搭建对话平台,最终促成专利权人向被诉企业授权许可。谁能想到,彼时还剑拔弩张的双方当事人,如今竟能心平气和磋商专利授权相关事宜。各方达成全面和解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攀某公司撤回起诉。
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N某公司与甲磨床公司、乙精密工具技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
在这起涉及N计算机软件的纠纷案中,N某公司、乙精密工具技术有限公司均不服一审法院认定乙精密工具技术有限公司侵权成立,判令其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的判决,提起上诉。此时双方对抗情绪严重,对案件事实认定、赔偿金额主张分歧巨大,沟通交流存在一定障碍。这起涉外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让双方的诉讼成本持续增加、企业经营发展受扰,更可能给相关产业的中外合作与良性发展带来潜在阻碍。
面对涉外纠纷属性、诉讼缠斗复杂、双方对抗情绪大等诸多挑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合议庭本着中外合作共赢的理念,发现中外当事人存在化纠纷为合作的可能。以定分止争为目标,经过数月的反复调解工作,最终引导当事人理解并自愿接受更符合双方根本利益的“赔偿﹢正版化”的和解方案,即两被告均停止侵权并一次性支付N某公司赔偿金,同时与N某公司达成为期五年的涉案计算机软硬件采购协议,并就后续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和在中国市场合作打击盗版行为达成一致。
这场促使双方从“对手”转变为“牵手”的调解案例,彰显出人民法院强化实质解纷,引导企业以合作促发展的司法智慧,助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助力创新,促携手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低空经济是“十五五”规划建议涉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该领域正处于技术快速迭代、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关键发展阶段。低空经济相关纠纷能否妥善化解,能否真正做到定分止争,直接关乎企业创新活力的释放与市场发展潜力的激发。
在上海沃某公司、董某与上海峰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三案中,双方对专利申请权权属存在较大分歧,争议不断。双方当事人分别在不同法院提起了多起诉讼,诉讼连绵不断,不仅让企业深陷诉讼泥潭,更严重分散了企业创新精力,使其难有余力继续投入到对低空经济的产业研发中,既制约企业自身成长,也不利于行业整体创新生态的培育。
了解相关情况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找到了破局的关键突破口——双方同为低空经济领域创新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均面临国内外同行的激烈竞争压力及投资方的巨大收益压力,且怀揣相同的发展目标。
然而,因双方在核心诉求上分歧悬殊,难以达成共识,调解工作推进受阻,一度陷入僵局。
2025年底,合议庭已经起草裁判文书并做好送达准备。但调解结案的尝试,真的就此止步了吗?在案件即将作出裁判的最后时刻,合议庭仍未放弃调解希望,再次召集双方负责人当面沟通,为促成和解做最后的努力。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合议庭的坚持努力下,“零和博弈”最终转化为了“合作共赢”——所有案件撤回上诉或起诉。合议庭秉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理念,坚持不懈解开双方矛盾心结,抓住主要矛盾,就案涉两项核心专利创新性地提出在确定权属后采用“先许可使用、后协商费用”的调解方案,引导当事人着眼于整体商业利益和未来合作可能,促成双方握手言和。同时还彻底化解了三级法院审理中的19案以及后续可能衍生的申请再审、专利侵权、专利无效等纠纷。
新兴领域的科技发展不仅要靠科技企业的研发投入,更要依靠良好的法治环境。人民法院通过调解,一方面助推实质解决企业纠纷,将从前的竞争对手转变为合作伙伴,帮助企业将主要精力聚焦于技术研发与市场开拓,而非纠结于同业竞争;另一方面帮助促进双方共赢,实现企业优势互补、拓展合作空间,携手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刘新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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