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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信用安徽披露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因给孩子食用过期大米,临泉县土陂乡启蒙幼儿园被罚款3000元,并被没收过期大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临市监处罚﹝202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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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处罚信息显示,2025年12月25日,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持证对位于临泉县土陂乡土陂村后园的临泉县土陂乡启蒙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在临泉县土陂乡启蒙幼儿园食堂内储藏室发现:乡润牌珍珠香粳米(净含量:25kg,生产日期:20250510,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合肥鑫隆粮油有限公司)半袋(22.7千克),已超过保质期。经请示县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对上述商品予以当场扣押,并向当事人当场制发临市监土强制〔2025〕12250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经批准,该局于2026年1月4日立案调查,于2026年1月13日询问了当事人。

经查明,临泉县土陂乡启蒙幼儿园食堂于2025年9月30日从其学校对面粮油店内以115元/袋的价格购进乡润牌珍珠香粳米3袋。超过保质期后使用了一次一共2.3kg,用于制作米饭给幼儿园学生食用,剩余22.7kg被当场查获,本学期幼儿园共有82人在食堂就餐,收取费用每人每学期600元,本学期实际供餐天数为100天,每人每天餐费为:6元。通过计算一天收取的餐费为:82*6=492元。因当事人没有标定米饭每人每餐收取价格,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原料货值金额为:11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

1.罚款叁仟元;

2.没收乡润牌珍珠香粳米(净含量:25kg,生产日期:20250510,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合肥鑫隆粮油有限公司)半袋(22.7千克)。

来源 | 信用安徽

编辑 | 王常钰 责编 | 王常钰 审核 | 刘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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