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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华

刘桂华,女,1953年5月25日出生,法库县秀水河子镇杨家堡村人。1960年至1971年,先后在杨家堡小学,秀水河子中学读书。在中学读书时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1972年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后在杨家堡村担任党支部副书记。1974年,刘桂华被秀水河子公社党委选送到法库县第二届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结业后调任秀水河子公社副主任。同年被选为共青团法库县委委员,共青团铁岭地区第一届委员会候补委员。1975年被选为秀水河子公社党委副书记兼公社武装部部长。1976年9月,调任法库县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1978年3月起,任法库县文艺宣传队指导员。1978年9月,调到法库县调兵山公社(今属调兵山市)任副主任。1979年11月起,先后任法库县剧团副团长,党支部副书记,党支部书记。1983年,调到法库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历任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副科级检察员,正科级检察员,批捕科副科长,起诉科科长,批捕科科长,县检察委员会委员。同期,参加辽宁广播电视大学法律系学习,曾被选为中共法库县第八届委员会委员。1986年于辽宁广电大学法律系毕业。1995年11月,被调到中共法库县政法委员会任副书记。2000年6月起,调任法库县司法局副局长。
刘桂华自1972年参加工作以来,曾先后被选为法库县第八届团代会代表,铁岭地区第一届团代会代表,辽宁省第五次团代会代表,被选为铁岭地区青年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
在秀水河子公社任职期间,在根治秀水河子西北涝区的农田基本建设中,刘桂华带领1300多名民兵在第一线艰苦奋战33天,圆满地完成了工程任务。铁岭地区在秀水河子召开农田基本建设现场会议。
在法库县剧团任职期间,刘桂华完成剧团的重建任务后,带领剧团宣传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上山下乡为农民演出。其事迹先后被《铁岭日报》,《共产党员》杂志连篇报道。
在法库县政法部门工作期间,刘桂华为提高业务水平,边积极工作,边坚持法律业务学习,取得辽宁广电大学法律系毕业证书。刘桂华曾在铁岭市检察系统全体干部大会上做题为《忠诚党的检察事业,努力做一名合格的检察官》的演讲,报告了学习,工作经验。刘桂华的事迹曾被列入"铁岭市巾帼建功立业主要人物展"。刘桂华在铁岭市妇联组织的妇女学习法律知识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在沈阳市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刘桂华介绍了担任批捕科长如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经验。在沈阳市审查起诉科长培训班上,刘桂华介绍了担任审查起诉科长的经验。在沈阳市检察系统庆"七一"党的知识竞赛中,刘桂华和队友一起,夺得第一名。在人民检察工作中,刘桂华曾15次立功受奖。1988年被评为铁岭市检察系统优秀宣传报道员,1990年被评为铁岭市检察系统优秀办案人,同年被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记三等功1次,同年被中共法库县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1991年被评为铁岭市检察系统先进工作者。1991年5月,刘桂华被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记二等功1次。1991年9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系统优秀刑检干部。1992年,再次被评为铁岭市检察系统先进工作者。1994年2月,被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授予"沈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称号。1996年10月,被沈阳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授予"沈阳市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同年,被法库县妇联评为"三八"红旗手,被中共法库县委,县人民政府评为信访工作先进个人。
1997年3月,刘桂华的事迹被收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妇女杂志社编辑出版的《中国当代妇女儿童事业成就大典》。

辽河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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