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公安局关于开展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实名登记备案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范飞行秩序,防范化解“黑飞”等安全隐患,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与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封市公安局即日起全面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对象与范围
凡在开封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持有人”),除执行军事、警务、海关和应急管理等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外,均须办理登记备案。
具体包括:
(一)最大起飞重量≥250克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二)最大起飞重量<250克但具备超视距飞行、摄像搭载、可编程自主飞行、集群飞行等功能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三)经改装、加装后性能参数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四)一切自制、组装、拼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限重量)。
(五)鼓励主动登记备案除以上类型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二、登记方式
(一)线上登记
1.持有人通过微信“河南公安微警务”公众号或支付宝进入“河南警民通”小程序,或下载河南警民通APP,依次点击“业务办理”—“个人”—“治安业务”—“个人无人机持有者登记”,实名认证登录后,进入系统提交相关信息完成登记备案。
2.持有人使用电脑或手机,在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s://zzpt.henanga.gov.cn/wrj/或直接扫描附件二维码登录管理系统办理登记。
(二)线下登记
持有人可到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地辖区派出所办理登记备案。办理所需材料如下:
1.个人持有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航空器照片及序列号。
2.单位、企业持有者: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人驾驶航空器购买凭证或来源说明、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照片和序列号。
同时,持有人需按规定在国家民航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平台网址https://uom.caac.gov.cn)同步完成实名登记。
三、登记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现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持有人应在30日内完成登记;线上新购置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须于购买之日起7日内完成登记;实体店新购置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需在店内扫码完成登记;发生转让、报废或登记信息变更的,须于7日内通过原登记渠道更新信息。
四、开展飞行活动的备案
在国家民航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平台)申请飞行活动计划的,须经审核通过后,携带“三证”(身份证、无人机注册证、驾驶证),到飞行区域属地公安机关进行飞行备案。
五、法律责任
无人驾驶航空器持有人应积极配合登记备案工作,如实填报信息,公安机关将对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无人驾驶航空器持有人应自觉遵守空域管理法律法规,依法依规飞行,切实履行安全责任。
(一)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1.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五十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3.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二维码
开封市公安局
2026年1月28日
来源:开封市公安局、平安开封
编辑:张玉
责任编辑:李洋
战略合作伙伴、法律顾问: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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