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让一桩涉案金额达1.8亿元的理财资金失踪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北京某公证处动用账户内1.8亿元本息购买大连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后却无法兑付,此时才发现账户实际余额仅剩44万余元。
1.8亿仅剩下44万
2013年12月,北京某公证处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开立对公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公证业务收费款项。此后近三年时间里,该公证处从其他银行账户分16笔向涉案账户累计转入3.6亿元。
涉案账户开立后,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李某便承担起与公证处的对接职责,每季度定期上门递送对账单及相关单据凭证,供公证处财务人员核对。
此后五年间,银行客户经理李某定期上门递送的对账单,这些加盖银行公章的对账单上,账户状态始终标注为“正常”,余额、利息等数据核算无误。
2018年6月21日,根据银行提供的“虚假对账单”,该公证处确认账户内本息合计达1.8亿余元,并于6月29日与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签订《大连银行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动用全部1.8亿元资金购买该行明珠理财月月赢系列公司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到期后,大连银行北京分行迟迟未能兑付本金及收益,公证处多次沟通无果后,才惊觉账户资金早已“蒸发”。
事实上,早在2014年1月,涉案账户就已出现未经公证处授权的资金划转行为,直至2017年9月7日,账户内资金已被逐步转移至九家关联企业及罗某某、霍某某等个人账户,其中罗某某曾任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业务负责人,霍某某则是其母亲。资金流向与银行内部人员存在明确关联,而公证处对此一无所知。
银行称涉案工作人员“精神失常”
公证处发现账户资金“蒸发”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兑付本息及赔偿损失,暂计金额超2亿元。
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庭审中,双方举证质证陷入激烈交锋,司法鉴定结果进一步揭开案件疑点:
公证处提交的32张存款利息回单、19张对账单及理财协议上的银行印文均为伪造,而大连银行提交的网银开通、账户变更等材料中,“刘某某”(公证处会计)的签名均为冒用,但公证处公章、法人章却真实有效,印证了犯罪嫌疑人冒用身份、伪造单据的作案轨迹。
面对指控,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否认全部证据真实性,主张理财文件及对账单上的印章系伪造,同时以“案件涉嫌重大犯罪、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属同一事实”为由,提出“先刑后民”抗辩,请求法院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庭审中,大连银行称罗某某已精神失常并失踪,客户经理李某也已离职。
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北京市高院二审均采纳了银行抗辩意见,裁定驳回公证处起诉,案件陷入僵局。
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这一局面才得以打破。最高法援引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本案民事争议聚焦于公证处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履行及违约情况,而刑事犯罪指向的是嫌疑人冒用身份、伪造单据、划转资金的行为,二者主体不同、法律事实不同,不属于“同一事实”,刑事案件办理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最终,最高法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明确了银行不能以“先刑后民”为由规避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为案件后续裁判锚定了方向。
截至目前,北京金融法院尚未作出实体裁判。
2025年前三季度营收下降18%
大连银行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重要子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注册资本75.5亿元,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成都、沈阳、丹东、营口设有8家异地分行,在大连地区设有总行营业部及10家管理型支行,目前全行共158个营业网点,员工近5000人。
根据该行2025年三季度信息披露报告,2025年1–9月,该行实现营业收入32.66亿元,同比下降17.66%;实现净利润4.81亿元,同比下滑4.81%。
截至2025年9月末,该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28%,一级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充足率均为10.67%,虽仍满足监管最低要求,但较年初分别下降30个和68个基点。
2025年9月,大连金融监管局核准了韩萍大连银行行长的任职资格。韩萍的银行从业经验丰富,曾任招商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信贷部业务副主任、通锦桥支行(筹)行长助理,民生银行成都分行公司业务二部总经理、锦兴支行行长、成都分行行长高级助理、副行长,大连银行成都分行行长。
本次获任行长前,韩萍的职务为大连银行党委副书记、常务副行长(代为履行行长职责),兼成都分行党委书记。
2024年,韩萍从大连银行获得的税前薪酬为277.7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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