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晚上王女士报警时手还在抖,她说清了皮带怎么勒的脖子、电击器按在哪儿、两个人怎么把她按在沙发上。警察做笔录她说了三遍,一字不差。第二天她还去验了伤,阴道撕裂,手腕有淤青,衣服扣子崩了两颗,掉在楼道里被人踩过。她没想过私了,真没想。
可到了四月份,吴某——她大学室友,喊了十年“姐”的人,拎着一兜苹果来了。说王某家里愿意赔钱,六十万,一分不少。还说只要王女士在派出所改个说法,案子就能“压下去”。吴某掏出手机给她看转账截图,3.5万已经到账,“这是定金”。王女士看着屏幕,没吭声。三天后,她去了派出所,说那天是“喝多了,没反抗”,还把“被拖拽”改成“自己走过去的”。
法官查了原始报案录音,又调了她改口前后的两份笔录。一份写着“他用皮带抽我脸,林某掐我喉咙”,另一份写着“我们是情人关系,他没强迫我”。这俩根本对不上。法院没采信她第二份说法,反而认定她提供虚假证明,帮人逃避刑责,构成包庇罪。不是伪证,因为她不是证人,是被害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写得明白: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和林某判了十二年半,轮奸加电击,够得上“手段特别残忍”。吴某没碰受害人,但收了9万好处费,截留20万,转交40万,全程微信语音指挥王女士“就说你喝醉了记不清”。法院认她为主犯,判了六个月实刑。还有个叫孙某的,自称“维权顾问”,专门教人怎么改口、怎么说才不露破绽。他讲过三堂课,录了音频,放给王女士听。他也判了,罪名一样。
有人问:赔这么多钱,为啥还抓人?因为强奸不是“你和他之间的事”。它损害的是整个社会对人身安全的基本信任。警察立案那天起,案子就归检察院管,不是谁掏钱就能撤的。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白纸黑字: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必须追诉。赔钱只能算量刑参考,不能换无罪。那69万,法院全追缴了,连吴某买苹果花的83块钱都查了发票。
王女士最后判了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完她坐在法院门口台阶上剥橘子,瓣儿捏碎了,汁水溅到判决书上。她不是第一个被熟人带歪的被害人,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吴某喊她“姐”的时候,没喊错。但喊完这个字,又教她撒谎,就不是姐了。
这案子没反转,也没深仇大恨。就是一个人报警,一个人想息事宁人,一个人趁机捞钱,最后全栽了。没人逼王女士改口,是她自己签的字,按的手印,说的假话。监控拍到她进派出所前,在对面小超市买了瓶水,拧开喝了一口,才进去。水瓶扔在门口垃圾桶,桶里还有两张擦汗的纸巾。她紧张,真紧张。可紧张不能当免罪牌。
60万没保住任何人。王某蹲了,林某蹲了,吴某蹲了,孙某蹲了,连王女士自己,也在拘留所待了十一天,等判缓刑。那十一天她每天领三顿饭,馒头、炒白菜、紫菜蛋花汤。食堂阿姨看她瘦,多给了半勺汤。汤里飘着两片紫菜,像两艘翻了的小船。
判决书下来那天,她把手机里所有跟吴某的聊天记录删了。包括一句:“姐,这事真能了?”吴某回:“信我。”她删得挺利索,手指点得快,没犹豫。删完打开天气App,看了一下,明天有雨。
她没再看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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