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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配员不足红线不可碰

智慧监管重拳出击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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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池海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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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大排查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部海事局、 长江海事局关于2026年春运春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春运前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富池海事处依托智慧海事监管体系,通过

系统派单+群众举报

双线联动,快速查处一起船舶配员不足违法案件,及时消除重大水上安全隐患。现对该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警示广大航运企业、船舶所有人及一线船员以案为鉴,严格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重大风险隐患自查排查指南》全面开展船舶安全自查,对发现的隐患立行立改、 闭环管理,坚决杜绝船舶配员不足等违法行为,确保春运春节期间航行作业“零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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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船舶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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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8日,富池海事处智慧海事监管平台系统自动派单将“赣永顺xxx”列为现场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同时,富池海事处接到局安委办流转的群众举报信息,举报该船舶配员不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富池海事处立即启动核查机制,一方面通过智慧监管平台调取该船舶AIS动态、船员信息备案、进出港申报等数据,初步核实配员情况;另一方面迅速出艇登轮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确认该船舶实际配备船员数量未达到《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法定要求,且部分船员未按规定履行值班职责,船舶配员不足违法行为属实。

海事部门对该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固定相关证据并下达《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船舶立即停止航行作业、限期整改。目前,该船舶已按要求足额配备合格船员,完成隐患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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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律法规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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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查处的船舶配员不足违法行为,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核心法规要求,相关责任主体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船员,保证船员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不得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船员。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第三条

中国籍船舶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配备持有相应有效证书的船员,并保持船员队伍的相对稳定;第十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不得擅自减少船员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相关条款

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海事管理机构可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暂扣船舶国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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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安全风险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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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运春节期间,水上船舶运输繁忙,船舶配员不足属于重大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直接危及船舶航行安全,极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其核心风险体现在三方面:

01 操作管控缺失,易引发航行事故

船员配备不足将导致船舶航行、操作、瞭望等关键岗位缺岗,无法满足船舶航行作业基本人力需求,极易出现操作不当、瞭望不及时、应急处置滞后等问题,引发船舶碰撞、搁浅、触礁等恶性事故。

02 值班体系失效,丧失动态监管能力

配员不足会造成船员值班超负荷,出现疲劳值班、擅离岗位等情况,船舶航行动态监测、设备操作维护、水域风险辨识等工作无法有效开展,对突发状况无法及时响应,大幅提升事故发生概率。

03 应急处置乏力,扩大事故损害后果

船舶在航行中遭遇恶劣天气、设备故障、水上险情等突发情况时,配员不足将导致应急救援队伍力量薄弱,无法有效开展消防、救生、堵漏等应急处置工作,极易造成小险情演变为大事故,扩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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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海事安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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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企业

要压实主体责任,严把配员关口

航运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需严格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为所属船舶足额配备持有有效证书的合格船员,建立船员值班管理、资质核查制度,杜绝为降低运营成本擅自减少船员、安排疲劳值班等违法行为。春运期间要强化船员岗前安全教育和作业交底,定期开展船舶安全自查,确保船员配备符合法定要求,隐患未消除的船舶严禁开航。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要规范船员管理,杜绝侥幸心理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要严格履行船舶安全管理义务,及时更新船员备案信息,配合海事部门智慧监管数据核查,不得指使、强令船舶违规航行作业。发现船员配备不足问题时,须立即整改,严禁“带病航行”,切实守住水上交通安全基本底线。

船员

要强化责任意识,主动抵制违法

船员要严格遵守从业规范和值班制度,充分认识配员不足的严重危害,拒绝执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下达的违规航行指令。发现任职船舶存在配员不足、无证船员上岗等违法行为时,应立即拒绝开航,并第一时间向所属企业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举报,维护自身安全和水上通航秩序。

社会各界

要参与监督举报,形成监管合力

欢迎广大群众、航运从业者对船舶配员不足、无证驾驶、疲劳值班等水上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海事部门将畅通举报渠道,对举报线索快速核查、从严处置,以“科技赋能+社会监督”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体系,共同筑牢春运春节水上交通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