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事实】

患者陈某某发现其阴阜有肿物而于2020年4月13日到被告处门诊就诊。门诊微生物检查报告单提示:念珠孢子(+)。体表包块彩超所见:右侧阴阜(患者所指处)距皮下约0.71cm处见实性低回声团,大小约2.4cm×1.3cm,边界不清,内回声欠均匀,CDF1显示结节内及边缘未见明显血流信号。

提示:右侧阴阜(患者所指处)皮下实性团块,淋巴结肿大?其他性质待排。妇科彩超提示:宫颈肥大并多发囊肿,少量盆腔积液,子宫体、双侧卵巢未见明显异常。TCT、HPV未见异常。为进一步治疗,陈某某于2020年5月6日到被告处住院治疗,于2020年5月8日17:20-17:40,行右侧外阴肿物切除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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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中诊断:1、阴阜脂肪瘤;2、念珠菌性阴道炎。陈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出院,住院4天,住院医疗费8420.11元。2020年5月12日补充病理报告:(外阴)肿物主由梭形细胞及黏液成分构成,部分区域变性坏死,建议到被告处做免疫组化(共13项)进一步明确诊断。

被告已电话告知陈某某。出院诊断:1、阴阜梭形细胞瘤未排;2、念珠菌性阴道炎。2020年5月21日病理检查补充病理诊断:(外阴)恶性肿瘤,结合形态学及现有免疫组化结果,考虑上皮样肉瘤可能性大,建议将肿物全部切除后送检。

陈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又到被告处住院治疗,2020年5月28日病理检查补充报告单补充病理诊断:(外阴)恶性肿瘤,病变符合上皮样肉瘤。陈某某入院常规检查后,要求到上级医院继续治疗。

陈某某于2020年8月21日到某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8月24日行外阴局部扩大切除术+腹直肌皮瓣转移修复+腹股沟前哨淋巴结活检手术,于2020年8月31日出院,出院诊断:阴阜肉瘤。

陈某某又于2020年10月19日到D省K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进行输注抗肿瘤药物治疗,于2020年11月7日出院,住院19天,住院医疗费32556.97元。出院诊断:外阴上皮样肉瘤术后复发广泛转移等。后陈某某经治疗无效于2020年11月18日死亡。

【原告陈述】

被告方医生在治疗的过程中没有采取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在手术前、手术过程中的误诊以及术后的不负责行为,耽误患者治疗时间,导致肿瘤转移扩散,造成患者失去了治疗的良机。

总而言之,由于被告方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没有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使患者承受多次化疗导致患者身体免疫力下降,身体重要器官出现衰竭,最终造成患者在术后短期内死亡。6月2日患者到G某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妇科门诊就诊,医生检查后说暂时不能再做第二次手术,建议化疗后缩小肿瘤体积后再进行第二次手术。

在6月5日至8月4日患者在某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共进行4次化疗,8月21日入院进行第二次手术,8月31日出院。出院后,患者在K医院、附属医院、C人民医院进行伤口换药、护理,但都感觉不适。随后回到G某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复查。医生说肿瘤复发。

建议入院治疗但医院床位紧张,只能回当地医院治疗。10月3日到某K中心医院肿瘤化疗六区住院治疗,进行化疗。最后,患者陈某某于11月18日死亡。被告作为一家专业的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医疗损害责任,应当赔偿患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诉请被告赔偿共计149952.89元。

【被告辩称】

被告对患者陈某某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程,医疗方案合理,医疗措施正确,不存在误诊、拖延及不负责任的情形,诊疗行为不存在不当或过失,与患者陈某某的死亡无关联。

原告诉称被告对陈某某实施诊疗行为过程存在“出现严重过失,先是过于自信将恶性肿瘤误诊为良性予以小面积切除,导致肿瘤急剧扩散;再是在明知患者极有可能是恶性肿瘤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及时、必要措施为患者争取时间治疗;

而是继续之前的拖沓、不负责任工作态度”的过错而“导致患者陈某某再次失去治疗的时机,最后在短时间内去世”与事实不符;

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不予支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另,在诉讼中,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对被告的责任认定过高,缺乏依据,该鉴定意见不应采纳。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于法无据,具体意见如下:关于医疗费总额,该费用是用于治疗患者自身疾病的,

【鉴定结果】

陈某某患者,女,48岁,符合上皮样肉瘤并全身多器官转移死亡;某C人民医院的诊疗过错起轻微作用。

【法院认为】

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应向原告赔偿上述损失的10%即132312.77元(1323127.72元×10%)。对于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陈某某经治疗无效后死亡,原告作为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和损害,故本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7000元。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判决,被告某C人民医院支付139312.77元给原告。

【本文内容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