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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本文为《方圆》杂志原创稿件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2025年4月

冯乐毅驾驶的货车

又一次因为超载被交警查获

冯乐毅以为还会像前几次一样

罚款就没事了

但这次不同以往

因为涉嫌危险作业罪

冯乐毅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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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百吨王”上路,屡屡被罚

2025年4月的一天,凌晨时分,夜色如墨,冯乐毅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在312国道上。车辆行驶至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天祝县)境内乌鞘岭山顶路段时,被执勤巡逻的交警拦下。

经过磅称重,交警发现,该车辆总质量103.48吨,而该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吨。也就是说,该车辆的超载率达111%。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规定,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方圆》记者了解到,实践中,那些车货总重达100吨以上的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货运车辆,被称为“百吨王”。“百吨王”被称作道路交通的“第一杀手”,其超过限重标准使车辆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操纵性变差,导致车辆制动性、动力性和稳定性下降,极易引发侧翻、追尾等恶性事故。同时,远超道路设计标准的巨大负荷,如同“公路粉碎机”,对路面、桥梁结构造成毁灭性、不可逆的破坏,会大幅缩短基础设施的使用寿命,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大量公共财产损失。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进一步发现,这并非冯乐毅第一次因驾驶“百吨王”被查获。2023年5月、12月以及2024年4月,冯乐毅均因超载运输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予以行政处罚。

该案发生后,天祝县公安局以冯乐毅多次因载货超过总质量100%以上被公安机关处罚,其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为由,将案件移送天祝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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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罚不改,被提起公诉

与其他罪名相比,危险作业罪是一个相对较新的罪名。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刑法规定情形之一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涉嫌危险作业罪。这意味着,对于像“百吨王”这样明知存在巨大风险却仍冒险作业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会涉嫌犯罪。

冯乐毅害怕了。他觉得虽然自己超载了,但是并没有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怎么会涉嫌犯罪呢?但其实,在之前因驾驶“百吨王”被处罚时,交警就已告知其这一行为是涉嫌犯罪的,然而冯乐毅并没有放在心上。

“之前交警跟我说过,‘百吨王’是涉嫌犯罪的。但是不拉这么多货,我赚不了多少钱。”冯乐毅说,他知道超载是违法的,还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但多年来,自己从未出过事故,为了多赚些钱,便抱着侥幸的心理,驾驶“百吨王”继续上路。

“冯乐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货物运输的司机,明明清楚车辆的核载标准及超载危害,然而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却罔顾安全,多次驾驶严重超载的‘百吨王’进行运输活动,被行政处罚后仍拒不整改,抱有侥幸心理继续超载运输。”此案承办检察官告诉《方圆》记者,虽然冯乐毅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已然涉嫌危险作业罪。

作为一个新增不久的罪名,危险作业罪案件并不多见,此前,天祝县检察院也从未办理过此类案件。为了提高案件的办理质效,办案检察官查阅了大量资料。他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现实危险”的认定上。有人担心,对“现实危险”的证明不足,可能导致对危险作业罪的认定过于随意,并不当扩大处罚范围。

“此案中,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现实危险’。”办案检察官告诉《方圆》记者,冯乐毅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其行为明显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且冯乐毅多次因驾驶“百吨王”被处罚,在要求其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继续驾驶“百吨王”上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

2025年7月,天祝县检察院以冯乐毅涉嫌危险作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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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悔莫及,被判处刑罚

庭审中,公诉人详细出示了证据证实冯乐毅的犯罪行为,深刻阐述了其行为的违法性、危险性和刑事可罚性。冯乐毅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他说:“我总觉得自己驾驶技术过硬,只要不出事,罚点钱就能继续跑。现在想想,为了多赚那点钱赌上自己和别人的生命安全,太不值得了。都是我咎由自取,我接受惩罚。”

最终,天祝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并于2025年8月,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冯乐毅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宣告后,冯乐毅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百吨王’所承载的不是财富,而是巨大的风险与罪责,是对法律和公共安全秩序的极端漠视。严格遵守车辆核载标准,杜绝非法改装,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保养,是对自身职业前途、家庭幸福负责,更是对社会公共安全负责。”在法庭教育中,公诉人再一次强调了安全的重要性,他表示,对于广大运输企业、货运平台及个体车主、司机来说,此案是深刻的镜鉴。任何追求运输效率和经济利益的冲动,都必须让位于保障安全这一不可逾越的底线。

该案发生后,为充分发挥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发生,天祝县检察院以此案办理为契机,深入开展了“以案释法”普法宣传活动。

“我们走访了县内多家运输、物流企业单位,详细讲解了‘百吨王’对公路桥梁等设施的严重破坏性,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巨大威胁,并明确告知超限违法运输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办案检察官告诉《方圆》记者,接下来,检察机关会继续加强“以案释法”普法宣传工作,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与风险防范能力,推动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安全生产氛围,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生产环境。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本文有删减,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1月上期)

本文杂志原标题:《“百吨王”上路,刑责难逃》

编辑丨黄莎 王丽 设计丨刘岩记者丨孙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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