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一起涉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审判长当庭宣布缺席审判并继续庭审。该案源于栾城区政府2023年的一起违法强拆行为,此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终审认定该强拆行为违法,判令区政府依法赔偿。作为行政机关,栾城区政府在诉讼中无故缺席庭审,不仅违反行政诉讼程序规范,更折射出部分基层行政机关法治意识淡薄、程序敬畏缺失的问题,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形成鲜明反差,引发社会各界对基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广泛关注。
溯源:违法强拆已定,赔偿争议引新诉
此次庭审背后,是一起跨越三年、历经两级法院审理的违法强拆纠纷,原告为88岁印尼归国华侨张向新与77岁妻子李玉珍,两人的合法房产于2023年被栾城区政府强制拆除,相关权益受损后持续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公开生效裁判文书显示,1992年,张向新与妻子李玉珍回乡投亲,栾城区楼底镇楼底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向李玉珍发放宅基地一块,随后夫妻二人在该宅基地上建设房屋,长期在此居住,该房屋依法属于二人合法财产。2023年9月11日,栾城区政府以征地为由,未履行合法程序,对该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导致房屋损毁、屋内物品受损。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玉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栾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依法赔偿。该案经一审、二审程序,2025年3月3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明确认定李玉珍的宅基地系合法取得,其上建造的房屋为合法财产,栾城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因该违法强拆给李玉珍造成的全部损失,区政府应依法及时予以赔偿。
终审判决生效后,2025年8月22日,栾城区政府就赔偿事宜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核定赔偿李玉珍房屋价值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38万余元。但李玉珍认为该赔偿金额过低,未足额弥补其因违法强拆遭受的实际损失,对该赔偿决定不服,遂再次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栾城区政府作出的赔偿决定,并判令其依法支付足额赔偿,该案即1月28日开庭审理的涉案案件。
庭审现场:被告缺席,“民告官”成“独角戏”
从庭审现场及相关当事人处核实了解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依法向栾城区政府送达开庭传票,明确载明开庭时间为2026年1月28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该院第二十五审判庭,栾城区政府亦指派了两名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庭审笔录显示,栾城区政府委托的两名诉讼代理人分别为栾城区楼底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二级主任科员苏健民,以及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牛磊。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要求,两名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按时到庭,履行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义务。
但庭审现场出现罕见一幕:当日上午9时30分,庭审预定开始时间已到,原告张向新、李玉珍在家人搀扶下亲自到庭,其两名诉讼代理人亦准时抵达原告席,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全部就位,唯独被告栾城区政府委托的两名诉讼代理人未出现,被告席全程空无一人。
“两个老人年纪都大了,身体也不好,但他们非常重视这个案子,一定要亲自来庭审现场,想亲眼看到公道。”参与旁听的李玉珍女儿张亦晨表示,现场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人都对被告方的缺席感到困惑,“大家都在等,一直没人来,法官就主动联系他们了。”
该情况亦得到原告诉讼代理人王卫洲律师的证实。王卫洲表示,审判长在庭审现场先后两次拨打栾城区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电话,询问未到庭原因,但沟通未果,最终审判长当庭反馈,对方称“忘了”,未能按时到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庭审笔录显示,审判长在核对原告及诉讼代理人身份后,当庭宣布:“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随后,庭审依法继续进行。
王卫洲律师从业多年,代理过全国各地多起行政案件,他表示,行政机关无故缺席庭审的情况极为罕见,“这场庭审氛围很特殊,本应是双方举证、质证、辩论的对抗性庭审,最终变成了原告方单方面陈述的‘独角戏’,很多需要与被告核对的细节、质疑的问题,都无法推进。”庭审中,王卫洲律师明确提出,希望法院对栾城区政府公然缺席庭审、漠视诉讼程序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惩戒。
整个庭审持续约一小时,期间栾城区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始终未出现,庭审结束后,审判长依法宣布庭审终结,案件将择期宣判。
追问:缺席背后,是疏忽还是法治意识缺失?
庭审结束后,记者就栾城区政府缺席庭审一事展开核实,试图了解未到庭的具体原因,但相关方均未作出明确回应,进一步凸显出基层行政机关面对问题时的推诿与懈怠。
1月30日,记者联系到栾城区相关负责人,对方确认当日区政府方确实未有人出席庭审,但表示“具体原因还在了解中”,未给出进一步说明,也未明确何时能披露调查结果。
随后,记者联系该案中栾城区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楼底镇副镇长苏某某,就未到庭原因进行询问,苏某某以“正在开车、稍后联系”为由,未回应相关问题,记者后续再次致电,始终无人接听,未能获得有效信息。
记者亦联系到另一名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所在的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该所接线工作人员表示,已将记者的疑问转达给牛律师,但截至发稿,始终未收到牛磊律师的任何回应,也未得到该所关于此事的说明。
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是,栾城区政府缺席庭审的理由,被反馈为“忘了”——这一看似偶然的疏忽,背后折射出的却是深层次的法治意识缺失。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重要法律途径,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关键制度设计,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是其法定职责,而非可随意取舍的权利。
业内法律人士指出,行政机关无故缺席庭审,绝非简单的“疏忽大意”,其本质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对诉讼程序的轻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漠视。即便委托诉讼代理人确系“遗忘”,也反映出栾城区政府内部管理混乱、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诉讼案件重视程度不足,未能建立有效的诉讼事务管理机制,导致出现如此严重的程序违规行为。
深析: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既是义务更是法治考验
此次栾城区政府缺席行政诉讼庭审事件,并非孤立个案,其背后反映出的基层行政机关法治意识薄弱、出庭应诉不规范等问题,值得警惕与反思,更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从法律层面而言,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应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缺席判决,同时法院还可将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若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法院可依法采取划拨款项、对负责人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栾城区政府的行为,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涉嫌漠视司法权威、不作为乱作为。
从法治政府建设层面而言,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是践行依法行政、接受司法监督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范行政行为,化解行政争议,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积极参与行政诉讼,不仅能充分陈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更能倾听群众诉求,及时发现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行政机关规范执法、依法履职。
反观栾城区政府,在已被终审认定违法强拆的前提下,面对原告的赔偿诉求,不仅未积极履职、妥善化解争议,反而在诉讼中无故缺席庭审,以“遗忘”为由规避诉讼义务,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合法维权权利,破坏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更削弱了政府公信力,影响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成效。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原告中包含一名88岁的归国华侨,其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不仅关乎个人切身利益,更关乎我国法治环境的国际形象。栾城区政府的不当处置,不仅未能彰显基层行政机关的责任与担当,反而可能引发不良社会影响。
结语:以程序敬畏筑牢法治政府根基
行政诉讼的本质,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规范,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权力侵害的最后一道防线。行政机关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更应敬畏法律、敬畏程序、敬畏人民,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依法履行诉讼义务,这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底线。
栾城区政府无故缺席庭审一事,应当引起各级基层行政机关的高度警惕与深刻反思。当前,首要任务是查清栾城区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未到庭的具体原因,厘清相关人员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漠视程序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其次,栾城区政府应正视自身违法强拆行为造成的后果,积极配合法院审理,妥善化解赔偿争议,切实弥补原告的实际损失,履行终审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更为重要的是,各级基层行政机关应以此为警示,强化法治教育,提升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与程序意识,规范诉讼事务管理,健全应诉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应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法治政府建设非一日之功,需要各级行政机关久久为功、持续发力,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依法履职、规范执法、敬畏程序贯穿于行政工作的全过程,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提升政府公信力。
目前,该案尚未宣判,栾城区政府缺席庭审的后续处理情况、案件审理结果,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与法治落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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