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4 月,广东深圳蒋女士因卵巢癌离世,本应平静落幕的人生,却因一份遗嘱掀起了一场法律与情感交织的风暴。蒋女士的离世,如同投入湖面的巨石,打破了相关人员生活的平静,也引发了公众对遗嘱效力、监护权以及遗产分配等诸多问题的广泛关注。

蒋女士离世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详细分配。她将公司股权遗赠给合作 15 年的朋友王先生,约三千万元财产留给两位未成年女儿,母亲未分得遗产,弟弟分得价值约 150 万元房产一套,离婚不久的第三任丈夫张先生也分得 1000 多万元财产。然而,最让张先生难以接受的,是蒋女士指定王先生为两个女儿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并交由王先生抚养,遗嘱执行人还是王先生的妻子卢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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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这位原某 211 大学的特聘副教授,2016 年与蒋女士在国外结婚,育有两个女儿。2023 年 3 月 6 日,两人协议离婚,根据协议,女儿由蒋女士直接抚养,张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同时张先生获得蒋女士名下深圳市三套房产、惠州市一套房产及 230 万元补偿款。蒋女士去世后,张先生又先后获得三套深圳房产和 15 万元现金。

蒋女士早在离婚前就订立公证遗嘱,将名下多家公司股权遗赠给王先生。在离世前几天,她又立下新遗嘱,指定卢女士为遗嘱执行人,价值三千万元的多套深圳房产和存款由女儿继承,房产待女儿 22 周岁继承,卢女士为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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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在蒋女士离世后,才知晓财产分配和女儿监护权的详细安排。他对女儿监护权被交到王先生手中极为不满,认为自己才是女儿的法定父亲,理应拥有监护权。此外,张先生怀疑蒋女士订立遗嘱时神志不清,因为曾有 “蒋某某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贴” 发放给他,且蒋女士病历资料显示她曾被诊断为 “焦虑抑郁状态”“双相情感障碍?”“多动性障碍” 等。但蒋女士在遗嘱中明确表示自己书写遗嘱时神志清醒,是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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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张先生以自己和两个女儿的名义,将王先生和卢女士告上法院,提出一系列诉求,包括要求两被告将已登记到王先生名下的三家公司股权全部移交和过户给自己,或支付股权收益款 380 万元(暂计算至 2025 年 3 月),并每月支付抚养费、按揭款及监护风险成本等。

面对张先生的指控,王先生和卢女士辩称,公证遗嘱明确记载 “无附加条件”,“希望照顾子女” 仅为情感寄托,不构成法律义务。多份遗嘱效力无冲突,遗赠行为合法有效,张先生主张 “结合为遗赠扶养协议” 无法律依据,且张先生多次以相同事实起诉均败诉仍重复主张,构成滥用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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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1 月,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遗赠纠纷,蒋女士遗嘱中表述的 “希望” 王先生照顾其女儿,并非对接受遗赠设定的条件和义务,两份遗嘱相互独立,不存在附义务遗赠的情形。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先生及两个女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73400 元由原告承担。不过,法院也认定张先生是两个女儿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支持惠州房产过户给张先生,并支付部分款项给张先生。张先生表示将继续寻求法律救济。

这起案件,让我们看到了遗嘱在遗产分配和监护权安排上的重要性,也引发了我们对于在复杂的家庭关系和财产状况下,如何平衡法理与情理的思考。你对这样的判决结果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