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李文君、李秀芬、李婷系三姐妹。2005年,因老房拆迁,家庭获得两个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最终由李文君和李秀芬分别取得指标。
2008年,李婷借用李秀芬的购房指标,以李秀芬名义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号房屋,总价310,368元。李婷支付160,368元,李文君称其垫付150,000元。房屋登记在李秀芬名下,由李婷实际居住。
2017年4月16日,三方签署《卖房协议》,约定:
“一号房屋出售所得345万元,扣除成本后,利润由三方均分——出资方李婷一份,房主李秀芬一份,指标方李文君一份。”
同日,李秀芬与买受人崔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李婷拒绝提供房产证,交易无法完成。2017年8月,三方签订《解约协议》,李秀芬向崔某支付违约金70,000元(由李文君实际垫付)。
此后,李婷另案起诉李秀芬,主张借名买房关系无效。法院作出A号判决,确认:
借名买房合同因违反经适房政策无效;
李秀芬向李婷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房屋增值损失170万元;
房屋归李秀芬所有。
在该判决生效后,李文君提起本案诉讼,依据《卖房协议》请求:
李婷返还垫付购房款150,000元;
李婷支付垫付违约金70,000元;
李婷与李秀芬共同支付房屋增值利益830,000元。
李婷辩称:其为实际出资人和使用人;签协议时误以为指标属家庭共有;且房屋未售出,无利润可分。
李秀芬同意李文君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李文君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卖房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但协议明确以房屋成功出售并取得售房款为利润分配的前提。
经查,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未完成交易,未产生任何售房收入。因此,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未成就。
原告主张按意向售价345万元计算增值并予以分割,缺乏合同和事实依据。即使房屋存在市场增值,亦不能替代实际售房收益作为分配基础。
关于垫付的购房款及违约金,属于独立债权债务关系,可另行主张,但不能在本案中基于《卖房协议》一并处理。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本案反映出家庭财产协议中的常见问题:
第一,协议履行需以约定条件成就为前提。若条款明确“售房后分配利润”,而房屋未售出,则分配请求不能成立。
第二,不同性质的款项应分别主张。垫付款项与利润分配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混同起诉易导致全案被驳。
建议当事人在订立类似协议时,明确区分:
房屋是否已具备处分条件;
分配是基于产权份额还是售房收益;
交易失败时的权利义务如何安排。
否则,即便协议形式完备,也可能因履行条件未满足而无法实现诉求。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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