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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06年,李伟(化名)看中一套位于北京的经济适用房——一号房屋,但因无购房资格,便与朋友赵建国商议:由赵建国以其名义购买,李伟全额出资,待满五年后过户。

赵建国同意。同年12月,赵建国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李伟通过赵建国账户支付全部房款34.5万余元。此后,李伟又支付了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综合地价款等,并花费数十万元装修入住。

2007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

一号房屋归李伟所有;

赵建国不得出售、出租;

满五年后必须配合过户;

李伟另付“好处费”3万元。

此后十余年,李伟一家一直居住在一号房屋,赵建国从未提出异议。

直到2018年,李伟具备购房资格,要求赵建国配合过户时,对方却突然拒绝。更令人震惊的是,李伟在诉讼中才得知:赵建国早在1999年就被评定为智力残疾四级,2018年经法院判决确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子赵明远为其监护人。

此前,赵建国的母亲侯某曾代收3万元好处费,全程参与购房过程,但从未告知李伟赵建国的行为能力问题。如今,赵明远作为新监护人,拒绝追认《协议书》效力。

2019年,法院终审判决:借名协议因赵建国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且无法定代理人追认,应属无效,驳回李伟过户请求。

李伟无奈提起新诉: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赵建国返还全部款项、赔偿房屋增值损失近500万元。

赵建国反诉:要求李伟腾退房屋,并支付十余年房屋使用费64.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李伟胜诉!

确认《协议书》无效;

赵建国赔偿李伟房屋增值差价损失483万余元;

李伟腾退一号房屋,赵建国同步返还购房款、税费、好处费等共计39.2万余元;

驳回赵建国关于房屋使用费的请求。

法院说理

法院重点审查“谁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并作出关键认定:

第一,李伟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赵建国日常生活无异常,能独立办理房产证等复杂手续,外观上完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李伟作为普通购房者,无义务、也无能力识别其限制行为能力状态。

第二,赵建国家人长期知情且参与。

其母侯某代收好处费、协助签约,全家均知悉借名安排。隐瞒行为能力事实的过错在赵方,不在李伟。

第三,合同无效≠出资人自担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58条,无过错方有权就信赖利益损失获得赔偿。一号房屋从34万涨至518万,差价483万属于李伟的直接经济损失。

综上,法院认为:李伟无任何过错,赵建国一方应承担合同无效的全部法律后果。

办案心得

本案为“借名买房遭遇出名人行为能力瑕疵”提供了重要警示:

首先,信任需有边界,但不应苛责善意出资人

李伟基于朋友关系信任签约,已做到常人所能——保留付款凭证、签订书面协议、长期公开居住。不能因其未主动查询对方残疾证而认定过错。

其次,家人隐瞒是最大风险源。

赵建国母亲全程参与却隐瞒关键事实,导致李伟陷入被动。在亲属或熟人借名中,务必核实对方婚姻、监护、精神状况等基础信息。

再次,协议无效≠血本无归。

即使借名协议被认定无效,只要出资人无过错,仍可主张房屋增值赔偿。这是对诚信交易的最大保护。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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