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信用卡及个人消费贷款催收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1月30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正式发布《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这份涵盖七章五十四条内容的新规,从催收行为定义、行为规范、外部机构管理等五个维度划定“硬规定”,为信用卡及个人消费贷款催收行业戴上“紧箍咒”。
近年来,违规催收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在不同社交平台上,大量网友发帖吐槽暴力催收的经历。有网友留言称,自己仅是帮朋友填写了贷款联系人信息,就遭遇了持续半个月的骚扰电话,深夜11点仍有陌生号码打入。
还有网友晒出截图,催收方不仅发送威胁性短信,还称要将其个人借款时视频发给家人、朋友、同事等身边人,严重侵犯其隐私。
这些高频骚扰、泄露隐私、牵连无关人员的催收行为,让不少网友苦不堪言,相关话题多次登上社交平台热搜,引发大众对催收行业规范的强烈呼吁。
针对行业痛点,《指引》从五个核心方面作出明确要求。
一是定义催收行为,对行业内的各类催收行为定义进行了明确。
二是建立催收行为规范,对社会关注的催收时间、频次、联系信息获取等热点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突出强调易理解可执行,设置了禁止红线。
《指引》明确了刚性的时间与频次要求:未经债务人同意,严禁在每日晚22:00至次日早8:00进行电话、外访及其他形式催收;债务人电话未接通的,催收人员对同一联系方式单日拨打次数不得超过6次。
同时,《指引》列出八大催收过程中的禁止行为“红线”,具体包括:
(一)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追查债务人信息、寄送催收信函、开展催收行为。外部催收机构以会员单位身份开展催收。
(二)通过散布他人隐私、非法获取个人信息,采用恐吓、辱骂、欺诈、威胁、暴力、涉黑等不当手段开展催收。
(三)采取误导性表述虚构或夸大事实。以列入虚构的黑名单、虚构的不良信用数据库为由开展催收。以虚假承诺、夸大债务数额、性质、法律后果为由开展催收。
(四)以催收名义收取额外费用,诱导或逼迫债务人通过新增借贷或非法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五)在公众场所张贴催收公告、律师函等文书。
(六)外部催收机构在未经会员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使用私人手机电话联系债务人等,使用私人手机或社交软件发送催收语音、文字类信息等。
(七)未经同意,进入住宅等私人场所或债务人所在的相关办公区域实施催收。
(八)采取其他违法违规的手段实施催收。
三是强化外部机构规范治理,明确了会员单位对外部催收机构管理的各项要求,建立约束机制。
《指引》要求会员单位强化主体责任,对合作催收机构实行白名单制管理,并在官网等渠道对委外催收机构实行公示制度。同时明确外部催收机构禁止事项,设立相关红线,还新增了互联网平台催收行为约束条款,要求会员单位将互联网平台催收业务全面纳入管理,落实穿透式监管。
四是加强催收业务内控管理,要求全面提升机构内部管理能力,实现“治管结合”。
会员单位需建立健全催收业务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管理岗位,加强对自催团队和外部催收机构的培训、检查与考核,同时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解决”的全流程管理体系。
五是发挥协会自律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指引》结合催收工作热点,鼓励会员单位自主催收、推动技术创新、加强黑灰产治理;明确要加强自律管理,推动建立外部催收机构违法违规信息共享机制,联合打击逃废债行为。
《指引》明确,会员单位催收业务应依法合规开展,在本《指引》的行为框架内实施,不得侵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抵制各种形式的违规催收和暴力催收。应当保障债务人的知情权,以显著方式告知债务人归还欠款的法定义务及逾期后果。
中国银行业协会还表示,下一步将加强跟踪指导,做好《指引》实施工作。
来论
催收新规出台,细化规则带来规范发展
作者:路桂林
长期处于模糊地带的消费信贷催收行业红线乍现。近日《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出台,对催收时间、合理频次、联系信息获取渠道等多个长期困扰行业的模糊敏感问题进行了明确,设立了量化标准和具体定义说明。消费贷后管理,正从过往的投诉重灾区,迈向规范发展的新阶段,其背后蕴含的监管思路转变、行业生态重构与社会价值导向,值得深思。
众所周知,尽管“不得暴力催收”等原则性要求早已有之,但对于何为“骚扰”、何为“合理频次”、夜间能否催收等具体问题,缺乏统一的量化标准,导致执行尺度不一,“苦主”维权困难,也给了一些催收公司打擦边球的空间。
《指引》首先突破性地将原则转化为可执行、可核查的量化规则,为债务人与从业机构提供了明确的行为预期。如新规中提及的,未经债务人同意,严禁在每日22:00至次日8:00进行任何形式的催收;债务人电话未接通时,对同一联系方式单日尝试拨打次数不宜超过6次等,直击“深夜电话轰炸”与“呼死你”式骚扰的痛点,体现了对公民安宁权的基本尊重。
其次,在催收对象上,《指引》创新性地对“第三人”联系行为进行了精细化管理。其严格区分“债务相关第三人”(如配偶)与“债务无关第三人”,原则上严禁对无关第三人进行催收。这从根本上旨在遏制“爆通讯录”这一广受诟病的违规行为。新规仅允许在债务人失联的特定情形下,联系无关第三人以获取联系方式或请求转告,且严禁透露具体债务信息,若对方明确拒绝则须停止联系。
最后,《指引》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划定了散布隐私或非法获取信息,诱导债务人新增借贷还款等八类严禁的催收行为。几乎囊括了所有常见的违规催收乱象,为识别、界定和处罚违规行为提供了直接依据。
不过,我们知道催收乱象的根源往往不在于银行自身的合规问题,而是银行的业务“外包”,部分银行将业务委托给第三方催收机构后,便疏于管理。甚至为了提升清偿率,对第三方乱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业务可以外包,但风险与责任不能“一包了之”。《指引》强力压实银行的主体责任,实现对外部催收机构的穿透式监管。这意味着“良币”有望驱逐“劣币”,内部管理规范、合规记录良好的第三方将胜出那些疑似涉黑的催收公司。
《指引》的意义不仅在于规范“催”这一环节,更在于推动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解决”的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这体现了监管思维从事后惩戒向源头治理的深刻转变。
此外,《指引》还前瞻性地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催收中的应用进行了规范,并鼓励金融机构自建催收团队、运用智能化工具,以降低对外部机构的依赖并提升合规可控性。这些要求共同指向一个目标:将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嵌入业务流程的每一个节点,而非仅仅作为事后的补救措施。
当然,我们严格规范催收行为,并不是要放任逃废债、“反催收联盟”等金融黑灰产,而是希望让规范催收与打击恶意逃废债“两手都要硬”。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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