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雷锋精神工作委员会理事张添强)

劳动者在被派遣单位发生了工伤,派遣单位需要承担责任吗?看看以下实例。

事由:于军(化名)是大连市大鹏公司(化名)的员工,2024年1月份被劳务派遣到瑞德公司(化名)工作,大鹏公司与瑞德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协议约定于军在瑞德公司工作6个月,工资依照瑞德公司职工平均工资计发,满勤奖及年终奖享受瑞德公司员工待遇,社会保险依照于军在瑞德公司的实际领取标准仍由大鹏公司交纳。劳务派遣期间,于军要服从瑞德公司的管理,遵守瑞德公司的规章制度。

2025年4月份,于军在瑞德公司工作时不慎摔伤,瑞德公司将于军的劳务派遣关系退回到大鹏制造公司,大鹏公司接手对于军进行治疗,并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去年9月份,于军治疗终结,经鉴定,于军构成十级伤残。大鹏制造公司协助于军报销了医疗费,并协助于军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于军受伤后,大鹏公司一直为于军交纳社会保险,在治疗期间按病假工资发放。在于军医疗终结后,大鹏公司认为,于军是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的工伤,并非是在自己单位工作时受伤,便停发了于军的工资。

于军认为,自己是工伤,工伤治疗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大鹏公司依照病假工资发放不合理,多次找大鹏公司和瑞德公司无果,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马铭泽律师将大鹏公司和瑞德公司申请仲裁到大连市旅顺口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要求与大鹏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二家公司连带给付自己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并协助自己到社保部门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同时要求大鹏公司按自己在瑞德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补发在工伤医疗期期间的工资差额。

劳动仲裁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鹏公司称,于军是在瑞德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在工伤医疗期内,于军应当享受瑞德公司职工平均工资待遇。瑞德公司认为,于军是大鹏公司的员工,与自己是劳动派遣关系,加之大鹏公司为于军交纳的社保,于军的工伤虽然是在瑞德公司发生的,但瑞德公司在于军发生工伤的第二天便将于军退回给大鹏公司,故于军在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的相关待遇,就应当由大鹏公司承担。

劳动仲裁组织双方调解,宣讲了《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方面的相关规定,三方均表示认可,最终,在仲裁员的调解下,大鹏公司同意给付于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工伤治疗期期间的工资差额14.5万元。其中11万元在2026年1月31日已经给付,剩余3.5万元于2月14日前给付。对于于军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5万元,大鹏公司同意配合于军到社保中心领取,如果大鹏公司提供的相关手续造成于军不能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则此6.5万元由大鹏公司承担。为达成调解协议,大鹏公司还承诺,如果未履行前述义务,愿意承担3万元违约金。

马铭泽律师说,接到劳动仲裁调解书后,于军非常满意,感谢劳动仲裁的耐心调解,让自己春节前拿到工伤待遇,能够过一个好年。瑞德公司表示,多亏在接受于军劳务派遣时,核实了大鹏公司为于军按月发放工资并交纳社会保险,否则于军的工伤待遇未领取到自己也有责任。

全国普法工作先进个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动者在被派遣单位发生工伤的,其工伤待遇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给付。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如未与被派遣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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