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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出批复

同意建设洱源锦泰矿业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溪灯坪金矿60万吨/年

采选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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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如下↓

一、为推动矿产资源高效有序开发利用,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同意建设洱源锦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溪灯坪金矿60万吨/年采选工程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2504-530000-04-05-209126。

项目建设单位:洱源锦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拟建设地点: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炼铁乡。

三、拟建设规模和内容

(一)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开采方式为露天非爆破机械开采,矿山建设规模为6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为7年5个月(不含基建期),产品方案为载金炭。

(二)主要建设内容

1.新建:溪灯坪矿段、塘子边矿段露天采场,内、外部排土场,矿山道路,破碎场地,堆浸场,安全、环保设施,供排水、供电设施等,部分选矿吸附系统设施(含贵液池、贫液池、集液池等)。

2.利旧:大部分选矿吸附系统设施,含各溶液池、药剂库、制药间、磨炭间、贫(贵)炭库、化验室等。

3.新增生产设备:挖掘机、60t矿用自卸汽车、装载机、洒水车、破碎锤、颚式破碎机以及起重、皮带运输设备及选矿设施等。

四、项目总投资31893.42万元,其中建设投资31500.76万元,铺底流动资金392.66万元。资金全部由企业自筹。

来源:云南发布

编辑:陈丝华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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